我国古代的税收宣传
我国唐宋以来,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除了征收田赋外,也在商品流通领域不断开征新税。为了晓喻商民,遵章纳税,封建王朝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税收宣传。
宋朝商业的繁荣已超过了唐朝,因此,宋政府非常重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征管,政府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主要税种是商税。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专门制定了商税法———《商税则例》,要求全国1830多个负责征收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广泛开展宣传,将税则中的常税名物,解释颁行天下,并“揭(公布)于版,置官署屋壁,俾(使)其遵守”(《宋史·食货下八》)。即要求每个商税务都要开辟税收宣传栏,公布应税货物名称,促使商民遵章纳税。商税逐渐成为当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最高年收入达到了2200余万贯。
元朝时期,政策多变,田赋制度较为混乱。《续文献通考·田赋考》记载: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为清查田赋真实底数,在江浙、河南等省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田赋宣传。首先把田赋政策张榜公布,晓喻百姓40天,要求各家所有田产田赋,自行向官府如实呈报,如有作弊,或杖责或流放。通过此次宣传,清理出田亩264万顷,大大增加了田赋收入。
明太祖朱元璋大力鼓励工商业发展,简化商税制度,规定商税税率为1/30,而且不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不征税,百姓自产自用的物品也免税等。他要求各地课税司,要把这些税收政策通过各种形式晓喻全国商民。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年~1424年)进一步扩大了减免税的范围,他要求各地课税司必须将征税货物的名称,榜示于官署门口,凡未标明征税的货物,均行免税,使广大百姓切实了解税收政策。
清初税制进一步严谨,乾隆时期要求各税关(国内水陆要道和商品集散地所设的征税机关)对征收关税的税则、税率(5%),必须刊刻于木榜(匾)之上,置于省关要道,公布于众。这样既促使了商民按章缴税,也防止了税吏私自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