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期内超量发行 席慕蓉在汉状告出版销售商侵权

16.04.2016  09:26

  13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席慕蓉状告南海出版公司、上海英特颂图书有限公司作品版权侵权案,索赔500余万元。

  原告诉称,2002年9月17日,席慕蓉曾将散文集《槭树下的家》、《透明的哀伤》和诗集《在黑暗的河流上》三部作品汉文文本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南海出版公司,出版数量仅限1万册,期限为5年。岂料,南海出版公司不仅在合同期限内超量发行,而且在“专有出版权”到期后,仍出版发行三部作品,直至今日。

  昨日,在当当网、淘宝等网站上,仍有涉案作品销售。

  2014年9月,在台湾的席慕蓉得知此事,找到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彭刚、周家奇律师代理此案。当年底,席慕蓉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

  据介绍,被告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延期开庭。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武汉能买到这些作品,也属侵权行为地,因此最终确定武汉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庭审中,法官归纳3个双方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出版合同能否作为被告不侵权的理由?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针对焦点,原、被告进行辩论。

  被告代理人梁律师、赵律师认为,席慕蓉和出版商签有图书出版合同,所涉图书均在合同期内印刷完成,不构成侵权,并且,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同时,被告认为,他们只印刷了1.5万册,原告举证证明超出的部分可能是盗版,不是被告印刷。

  原告则认为,南海出版公司超量、超期出版发行涉案作品侵犯席慕蓉著作权。上海英特颂公司系总经销应承担连带责任。席慕蓉2014年9月得知作品仍在继续出版发行,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根据各大图书网站和专业图书销售数据统计公司的销售记录,三本图书销售数量均超过10万册。

  据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三部作品,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余万元。

  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记者耿珊珊 冯劲松)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