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民法典》“三治融合”的传承力量

03.12.2020  17:4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在漫长历史中,中国人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中华法系,它源远流长,灿烂辉煌。民法典根植中华文明和中华法学的深厚土壤,并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理念不断传承创新。

传承之一:自治固本,血脉相承,壮哉!

辑册为典的中华法系:

甲骨文中,“”字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是“”字,下部是一双手,表示用双手恭恭敬敬地捧着简册。《说文解字》曰:“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是象形字,指用绳子或皮条编连起来的竹简或木简。“作册”是指将生活中发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重要人物的思想言论记录下来,而“”则是对同类事件、规范进行分门别类汇编,并从中提炼出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因此,“”被称作“大册”,一方面说明其权威,需要奉于殿阁、恭敬遵循,如《尧典》《舜典》《禹典》;另一方面说明其系统,包括全面的记述和体系化的规范。辑册为典,使具体分散的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了“”与“”两个相互衔接的系统,奠定了中华法系规范体系独有的结构性特征,是中华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自治固本的中华法系:

中国人认为,天行有常,人行有道,人际秩序是内生的。历代开国,都有创制立法。不过,此种立法不是以绝对权威对人民颁布法律,而是确认内在于人民生活的既有法律,并予以修正补充。周公制礼,就是如此。后世颁布法律,通常也是因循故事,重新予以确认。在诸多没有成文法的民事领域,更是遵循自古以来“民有私约如律令”的私人自治法则。

民法典》的自治印记:

民法典第10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辅助性渊源,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被纳入民法体系之中。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与土地所有权并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可以在中国传统法的“一田二主”“业主与典权并立”中找到依据和制度原型。民法典第五编以“婚姻家庭”命名,重视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源自中国传统法以“户婚”为枢纽的制度理念。“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虽然是提倡性规定,但却体现了传统法精神,把个人、家庭、社会连接为一体。

传承之二:法安天下,开放包容,大哉!  

有典有则的中华法系:

尚书·五子之歌》将理想的社会治理描述为“有典有则”,这是中华法系的历史先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的表现形式不尽一致,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结构定位是明确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经大法”,规定基本价值理念、基本规范;“”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提供行为准则、执法标准、裁判规则。在唐代,作为全国普遍适用的“大经大法”,整部《唐律》只有500条,正是“世事情伪无穷,律典科条有限”。唐代以后均注重“科条简要、执守中道”这条价值理念的标识作用。《大明律》条文精简到460条,《大清律例》精简到436条。律典并不追求囊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是把大量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则留给“”加以规定。唐代的“”,包括令、礼和风俗习惯;明清时期的“”,既有会典所附事例,也有各省颁发的省例,以及礼法、乡规、民约和风俗。

普适天下的中华法系:

形成于中国的这套法律体系,传入韩国、日本、越南等国,成为其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东亚各部产生了重大影响。十六世纪以后,中国法律观念也通过传教士传入欧洲,对欧洲人走出中世纪的愚昧黑暗,发挥了巨大作用。开放、具有较强涵摄能力,这是中华法系内在固有的品质。它承认人群之多样,但拒绝用法律划分,由此形成“多元一体”的格局,正如《王制》规定,“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从而,在中国内部既保持一体的凝聚力,而又有多元的灵活;对外,中国始终是开放的,有强大的涵摄能力和辐射能力。

民法典》的法治理念:

民法典在价值理念、一般条款、具体制度、倡导性规定等方面,均体现了对中华法系“有典有则”传统的传承与发展。我国民法典有1260个条文,与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2385条的德国民法典相比,是一部精简的民法典,体现了中华法系“有典有则”的结构设计。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基本原则、体系框架的统摄之下,还会有民事特别法、民事司法解释、民事指导性案例等,提供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共构形成一个既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适应性的民法体系,诠释了法典和谐、良善的秩序理想。

传承之三:德润人心,良法善治,美哉!  

良法善治的中华法系:

唐律》明确揭示了“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从《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律典的条文数都是偶数,并且数字呈减少趋势。这不是巧合,而是立法者贯彻“善善,恶恶”价值理念的精心设计。按照中国古代阴阳学说,偶数代表“阴性”,落脚点就是惩恶以扬善。但是律典规定的禁止和刑罚虽为惩恶,却不是最好的治理手段,正如《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所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善治需要的是养民、教民、保民的良法,因而明清在压缩律典条文的同时,在更加宏大的会典中不断增加了养民、保民、教民的事例法则。两千余年的治理智慧凝结形成了“典则并行”的民事法律体系,既与强制性律典相衔接,实现了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规范功能,同时希望通过道德教化建立和谐良善的社会秩序。

敬天明德的中华法系:

敬天是中华法系的明显特征。《尚书·皋陶谟》对此有着系统阐述:“天叙有典,勑我五典五敦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可见,古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之道,以敬天为基础,天是一切规则的渊源。由此源头,中国的社会治理向来以“天道”即道德教化为基础。

民法典》的德治思想:

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深入挖掘中华法系的价值内涵,传承和发展了中华法系“”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将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民法典第1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整部法典的价值统领。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都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内涵,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论语·季氏》云:“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此种“均平衡”思想早已被铸进中华民族血脉之中,其中闪耀着的朴素公平观反映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理想追求。民法典设定的诸多有关“善意”的规定,都是以传统法中“”的价值理念来填充现代的一般“善意”条款。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法治中国建设更需要我们对传统文化、传统思想价值体系的认同与尊崇。“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服务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便是民法典里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

  来源:老河口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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