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出台《意见》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数量不断增加,他们的社会保障成为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何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让农民失地不伤心,鄂州市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16号),从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对应保险待遇标准等方面,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全面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起,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将享受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标准计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险待遇将从当前的255元/月提高到420元/月,最高可达740元/月。
鄂州市征地11.2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12万人左右,其中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2.71万人。2013年8月,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市政府从项目经费中挤出8100万元,拨付各区(开发区)、街办化解基层资金压力。但后续资金筹集难度很大。
怎么办?只能大胆探索,向改革要动力,打破原有的机制束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鄂州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出“出口”补与“进口”补相结合的方式,使被征地农民的资金筹集问题迎刃而解。
“出口”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凡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个人不用缴费,由财政出资解决养老待遇。
“进口”补,解决新征地人员参保问题。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明确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三个筹资渠道:一是从用地单位在现有执行的年产值补偿标准基础上统一每亩征收1.5万元,二是从每年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三是从村集体提取的每宗地补偿费中列支15%。该筹资办法将部分社保资金纳入征地成本,缓解了政府的资金压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问题,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