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自主创新条例征求意见 拟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术开发

11.06.2015  11:57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自主创新条例征求意见,拟规定

□本报记者 周舜尧

科技人员可以“干私活”创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市场定价原则转让科研成果……为了提高湖北自主创新能力,5月27日湖北省法制办公布《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送审稿)。目前,草案正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hbzffz.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拟允许科技人员双向兼职

草案规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本省经济发展战略与市场需求,加强关键、核心科技研究与开发,将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强化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市场需求,为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工程应用示范等产学研合作活动,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其中给承担任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可以进行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活动。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

考核国企技术研发投入力度

草案规定,县级政府应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技术创新。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机构。

支持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或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和市场经济特点,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将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

草案规定,在财政资金支持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全部授予其研发团队。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科技人员可双向兼职,创收获得的奖励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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