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 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对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意义重大。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多措并举,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特别是刑事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效果显著。
一、从严惩治各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随着持续高压严惩和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自2013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见下表)。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犯罪分子1362人,相对于2010年审结1919件、判处3631人,下降幅度分别达55.55%、62.49%。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但亲生父母出卖或者遗弃儿童被贩卖的现象突出。
——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犯罪。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强奸犯罪案件66736件,判处犯罪分子62551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案件6450件,判处6691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7610件,判处6620人。
二、制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织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
针对当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领域和突出问题果断出手,制定司法政策文件,给予特殊群体充分保护,措施更有力、程序更严谨、领域更全面:
——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的严峻态势,构建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的报案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拐出、拐入、中转及途径地均有权并应当管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多项具有开创性的制度和原则,解决了长期以来儿童失踪报案立案管辖难、追责难、惩处力度不够等诸多难题,对依法严惩和遏制拐卖犯罪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最高限度保护被害人、最低限度容忍性犯罪”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奸淫幼女明知认定标准”、“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从重处罚”、“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校园性侵案件中教育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法律政策适用,受到好评,被评为“2013年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文件”。
——联合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明确了“公安出警、处置、带离,民政接受、临时监护、调查评估、起诉、安置,法院受理、审理,检察机关监督”等核心环节和关键流程,激活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建立了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跨部门协作体系,确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工作机制,使未成年的成长过程一直处于有人监护、被人关爱的状态。
——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确立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等原则,规范了对家暴行为的发现、干预机制,创设了接报单位负责制、强制报告制、特殊人群特殊保护制,明确了认定家暴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从严与从宽处罚的量刑尺度。文件的出台有效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在遏制家庭暴力犯罪上初见成效,受到好评。
三、加强专业指导与舆论宣传
——加强培训指导,提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业水平。2010年以来,先后在北京、内蒙古、云南、广西等地举办各类审判业务培训十余期,培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所、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反家暴工作人员三千余人次;围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家庭暴力犯罪,组织编写了4部审判指导图书,以案释法。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着力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理念意识。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情况,共发布虐待伤害、拐卖、性侵妇女儿童典型案例10余批、46件,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增强了公众预防、制止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意识。
四、探索构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动机制试点工作
——持续推进反家暴联动试点工作。确定19个中、基层法院作为“涉家暴刑事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探索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综合治理与被害人的全面救助保护。其中,2014年初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合作,选择福建省莆田市作为“中澳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创造的“莆田经验”向全国进行推广。福建省法院系统所倡导的“五环维权工作法”、“蓝丝带行动计划”等,均已形成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影响力。
——探索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和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试点工作。2014年确定山东省青岛市开展“惩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试点”项目,2015年在四川省眉山市创建“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指导各试点法院牵头起草发布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明确、细化各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职责、任务。
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妇女儿童保护事业
——构建全国法院司法协同保护网络。目前已建立全国四级法院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审判指导联络员制度,确保了上情下达信息畅通,及时沟通反馈交流。以调研为抓手,指导各级法院定期开展专项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研究对策,不断改进工作。
——积极参与立法修改论证。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法》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工作,提出增设人身保护令制度及撤销监护权制度等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过程中,对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虐待,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嫖宿幼女,强迫卖淫等犯罪,进行了深入的实证调研,提出修改建议并被采纳。
——加强与相关部委职能协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支持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等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参加各类研讨会数十次,派员为相关业务培训授课近20次。有关业务庭室多次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湄公河次区域反拐核心组等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项目合作活动,举办业务培训、出访考察交流,利用国际资源推动工作开展,增进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当然,也应该看到,尽管近年来妇女儿童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由于犯罪成因复杂,出卖亲生子女犯罪未减、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校园暴力恶性事件频发、留守儿童遭遗弃以及家庭暴力犯罪屡禁不止,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刑法修正案(九)》、《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急需明确细化;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机制有待健全完善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将认真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及文件,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治犯罪,一如既往、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对妇女、儿童权益予以司法保护的责任,为创造安全、和谐、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