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民族兴
最近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10月10日,恩施州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暨民族法制建设座谈会隆重召开,回顾恩施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绩,展望恩施州的美好发展前景,对促进恩施州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当家作主新里程
恩施自治州集“老、少、边、山、穷、库(三峡、清江)、西”于一体,是一个多民族聚集的少数民族大家庭。除汉族外,还有土家族、苗族、侗族、白族、蒙古族、回族等28个少数民族在这里世代和睦相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5.39%。春秋为巴子国地;战国为楚地;秦属黔中郡;汉属南郡、武陵郡;三国先属蜀,后属吴建平郡、武陵郡;唐属归州巴东县,施州清江县、建始县;元属归州巴东县、施州建始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先后置散毛、唐崖、金峒、龙潭、忠建、毛岭、施南等土司;明属夔州建始县、归州巴东县、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南部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设有容美宣慰司,施南、散毛、忠建3个宣抚司,9个安抚司,13个长官司,5个蛮夷长官司。清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置施南府。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废府设道存县,民国四年设荆南道,民国十五年改荆南道为施鹤道,民国十七年改设鄂西行政区,民国二十一年改为第十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五年改为第七行政督察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湖北省恩施行政区,置专员公署;1955年5月12日改称湖北省恩施专员公署;1978年废除革命委员会成立恩施地区行政公署。
改革开放之初,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开始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恩施州各族人民群众要求恢复民族成份、享受民族政策的呼声和愿望也日渐强烈。1982年,国家民委召开了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座谈会,印发了会议纪要(民政字第240号)。1983年5月,全州各县开始民族成份登记工作,大批少数民族恢复了本民族成份。部分群众民族成份的恢复,为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8月19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恩施地区行政公署,共和国最年轻的自治州——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正式成立,从此自治州迈上了加快发展的新里程。1993年4月4日,国务院以国函【1993】36号文批复同意将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自治州成立后,境内的侗族、白族、蒙古族、羌族等散居少数民族也相继要求建立民族乡和民族村,经过不断争取,恩施州先后成立了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晓关侗族乡、恩施市芭蕉侗族乡、鹤峰县铁炉白族乡和鹤峰县中营乡三家台蒙古族村、走马镇曲溪白族村和咸丰县黄金洞乡麻柳溪羌族村,形成了1个自治州、4个民族乡和3个民族村的格局。全州各族人民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带来的各种政策机遇,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合法权益,开始谱写恩施发展历史上的新篇章。
经济社会大发展
2013年8月,恩施州建州30周年。恩施州30多年的巨变,展示和印证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丰硕成果,推动了恩施州民族经济社会大发展。与30年前建州之初相比,2013年全州生产总值增长了60倍,地方财政总收入增长了121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300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了50倍,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排位逐年上升。主要经济指标在武陵山地区处于领先地位,部分指标进入全国30个自治州的前10位。
回首30多年,恩施州最明显的变化是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长江黄金水道、318国道、沪渝高速公路、宜万铁路横贯境内,恩施州成为湖北省7个公路运输枢纽城市之一。随着恩黔高速、恩来高速、安吉高速、利万高速和渝利铁路、黔张常铁路、郑渝铁路、安恩张铁路、恩施机场二期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全州将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成为中东部地区西进入川的重要门户和武陵山区重要交通枢纽、商贸物流中心。最深刻的变化是特色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按照“绿色、生态、有机、富硒”的要求,突出茶叶、生态文化旅游、现代烟草、畜牧、清洁能源、信息等“六大绿色产业链”建设,着力打造州域经济“升级版”。 建成了全国最大的白肋烟基地、富硒茶基地,全省最大的高山蔬菜基地、魔芋基地,生态文化旅游业已成为恩施州最具带动性和长远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最直观的变化是人与自然更加和谐。我们始终把绿色作为恩施的本色,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理念,加强生态建设,强化环境保护,建设“美丽恩施”,森林植被覆盖率达到70%,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53天,被网友票选为7个“中国最佳洗肺城市”之一,并登上新华网“最美中国榜”,获得12个“最佳中国城市旅游目的地”称号之一。最根本的变化是各族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州委、州政府高度关注、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饮水、用电、教育、医疗、居住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6639元,增幅全省第四。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235元,增幅全省第一。全年减少贫困人口达15万。群众的安全感、治安的满意度在全省抽评中名列全省第三。 全州由整体解决温饱向逐步富裕、全面建成小康迈进,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各族人民大团结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30多年来,恩施州的发展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到恩施视察指导。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恩施州的发展,号召全省像全国支援西藏一样支持恩施州,全力支持恩施州建设绿色、繁荣、开放、文明的全国先进自治州,为恩施州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正是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全州各族人民励精图治、艰苦创业,经济社会发展才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
保持和维护各民族团结和睦的局面,是加快发展的重要基石。全州上下始终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作为抓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努力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民族团结和谐乡村、和谐社区、和谐单位、和谐家庭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形成了民族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各族人民在这个大家庭里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了美好幸福生活,为恩施州的改革发展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恩施州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今年9月28日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我州2个集体8名个人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恩施州认真贯彻国家《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散居民族发展加快,民族大家庭更加温暖,加大对民族乡村支持力度,使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民族法制新进程
自1983年成立自治州以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结合本州实际,先后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17部自治法规,修订自治法规4部,废止自治法规1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同时,恩施州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充分行使在立法、自主发展经济等方面的自治权,各族人民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传承,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部法律,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证。恩施建州3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大团结,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权力;在经济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着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国家大力扶持和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在文化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作了全面规定,并把发展教育,提高各民族的素质摆在突出的地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恩施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最广泛最充分地激发和调动全州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和依靠各族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争创全国先进自治州,与全国、全省同步进入小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环资委办公室 谭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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