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强奸案
新华社武汉2月24日专电(记者谭元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机关近日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强奸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追加刑期。
据介绍,由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男性被告人瞿某某、女性被告人邓某某强奸案,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改判,瞿某某被增加刑期3年,邓某某被增加刑期2年。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在10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轻。
随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并以强奸罪分别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9年、邓某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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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1月6日,由利川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州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瞿某某、邓某某强奸案,经该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瞿某某被增加刑期三年,邓某某被增加刑期两年。
被告人瞿某某(男)、邓某某(女)系利川人,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7月,瞿某某提出想与被害人小红(化名,女,13岁,系邓某某之女)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邓某某没有拒绝。2014年8月的一天,瞿某某准备好避孕药,又买了水果等零食前往邓某某家中,在邓某某的帮助下,对小红实施了奸淫,并将事先准备好的避孕药交与小红吃,小红吃了一颗后悄悄扔掉了另外一颗。2015年3月3日,小红对学校老师杨某称其肚子痛,杨某询问情况时发现小红可能怀孕,当即通知其父母,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证实小红已怀孕7个月。随后,小红随父母到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同年4月,瞿某某投案自首。小红引产后,经鉴定,引产胎儿是被告人瞿某某生物学孩子。经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利川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利川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轻。
随后,利川市检察院以上述理由提出抗诉,恩施州检察院支持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并以强奸罪判处瞿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年。 (通讯员 朱璇 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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