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向社会放开环境监测服务
“请把《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好,并按要求准备好有关附件材料,把有关证件原件提交给我们,我们需要核实……”,10月21日,恩施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一家到该局申请登记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认真耐心的进行讲解。
“多年来,我市环境监测工作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近年来,环保工作日益繁重,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按照国务院、省、州有关要求,我们把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工作及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0月8日出台了《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我市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推动我市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恩施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如是介绍。
据了解,我市将全面放开咨询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来样监测、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审核、环境管理体系等各类认证监测;环保科研项目、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排污单位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场地调查阶段环境检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放开环境保护行政委托监测,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饮食业油烟治理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级重点项目和涉密项目等除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检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市环保局将严格核实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基本条件,并公布登记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相关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对其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和环境监测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同时3年内不接受其环境监测资质登记申请和不得在我市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将其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恩施州、市企业诚信系统和上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公开曝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后果,由该监测机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时,我市将优先选择登记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