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仲裁委员会成立一周年纪实
恩施仲裁委员会成立一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7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652万元——
仲裁已成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新渠道
在人们心目中,“对簿公堂”曾经是解决经济纠纷和矛盾的唯一途径,其实,还有一种不进法院就能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仲裁。仲裁是什么?与诉讼相比有什么优势?没有法官,谁帮我们主持公正?恩施仲裁委员会成立一年以来,受理了哪些案件?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恩施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专门组织,主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实行一裁终局,方便快捷。恩施仲裁委员会自去年8月14日批准登记以来,已受理民商事案件17件,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652万元。受理案件涉及建筑施工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劳务合同、保险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为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调解纠纷压力,优化投资环境发挥了极积作用。
物业纠纷案件占受案总数近五成
每个生活在城市的居民都离不开物业,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业主和物业之间却常常发生各种矛盾纠纷。业主抱怨物管服务质量跟不上,物业费用途不公开等;物业方面称,业主缴纳物业费不积极,甚至拒交物业费……前不久,恩施市某物业公司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引发纠纷。
恩施市某物业公司与黄某所在的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业主理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可是,业主黄某却以小区脏乱差、乱停乱放、电梯广告横行、小区有小偷等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3月27日,该物业公司向恩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业主黄某支付欠缴两年多的物业费3900元。
恩施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考虑到双方矛盾已经激化,争论特别激烈,双方当事人无法面对面沟通,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讲解、协调、疏通观念,给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终于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进行调解。在庭审调解中,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业主黄某补交物业费的的协议。调解结束当天,黄某主动向物业公司缴纳了所有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同时还提前缴纳了下一年度的物业费用。这起物业合同纠纷从受案到结案,前后仅用了10余天,不仅体现了仲裁的方便快捷,而且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据恩施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介绍,近几年州城商品房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增加,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又一渠道,许多物业公司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选择仲裁。从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物业纠纷案件8起,将近占了受理案件总数的一半,大部分案件通过庭前调解,业主便主动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用。这充分表明在仲裁程序中注重调解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仲裁处理纠纷权威、快捷、保密
为公正及时地解决民商事纠纷,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与国际国内接轨的争议解决机制和处理机构,推动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恩施仲裁委员会,并于2014年8月14日经省司法厅依法批准登记。恩施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又一渠道,自去年10月中旬正式运行以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个人、企业出现经济纠纷时,纷纷选择恩施仲裁委员会。那么,仲裁具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恩施仲裁委员会是在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动下成立的,是恩施州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建立与国际国内通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和处理机构,可以更多地吸引熟悉现代商业规则的企业到恩施投资,更好地推动我州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恩施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即用改革的思路,采取全新的体制机制,去行政化,在全国200多个仲裁委中率先实行秘书处工作人员全员聘用制。聘任的40名仲裁员由全国知名教授、资深法官、高级律师、全国知名仲裁员等各类专家、学者组成。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各有其特点,优势互补。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不同,仲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案件实行管辖,法院对无仲裁协议的案件实行强制管辖;审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选择,诉讼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恩施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坚持“快捷受案,全程服务”的办案宗旨,办案数量和质量在全省同期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中位居前列。截至目前,已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7件,案件标的额共计人民币652.63万元。受理案件涉及建筑施工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劳务合同、保险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调解和解率为53%,自动履行率93%。其中,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受理到结案,仅用了一周时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当庭调解,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则庭前调解,彰显了仲裁高效、快捷的优势,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仲裁受理范围:各类合同和财产纠纷
2014年1月至9月,恩施市民谭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共计35万元。2014年10月,谭某还款10万元,余下的25万元以经营不善为由一直未还。2015年1月19日,王某向恩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定谭某及时偿还欠款25万元。恩施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于当日立案,1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仲裁员的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当日出具调解书。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调解结束,仅用了3天时间,1月26日,便将调解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同时也为减轻政府调解纠纷压力,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发挥了极积作用。
由于仲裁具有公正性、自愿性、保密性、权威性、快捷性,因此那些需要及时予以解决、涉及公司及个人不愿公开的事项、涉及较专业的知识、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更适合到仲裁委员会解决。
在经济生活中,哪些合同纠纷适合走仲裁途径?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只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恩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仲裁案件需双方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管辖才能受理,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