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改办:努力推进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常态化、制度化
2016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任务,促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法治发展之路经历了不断探索、进步的过程。最初,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开考试、选拔。根据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2002年起,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实行统一的准入门槛。此后,检察官仍然主要从人民检察院内部产生,检察官与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交流渠道不够通畅。检察官和律师、法律学者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办法》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角度出发,提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具有重要意义。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可以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程序进入检察官队伍,有利于优化检察机关人员结构,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促进律师、法学专家和检察官队伍之间的职业交流,有利于培养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从长远来看,律师、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提高检察官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为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检察官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围绕吸收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作了一些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曾经从高校选调知名法学专家任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选拔了数十名法学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也有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检察官队伍。他们充分发挥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精深或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等专长,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检察工作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总体上看,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机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如上海做了一些尝试和探索。
《办法》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我们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推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的落实。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涉及检察官职级待遇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使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试点工作,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检察官的岗位、条件、程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的常态化。其次,要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与司法体制改革其他措施结合起来统筹设计。当前,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分三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推进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目前也在推进检察官职务序列制度改革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检察官的职级晋升空间和职业保障,切实增强检察官队伍的吸引力。地方检察机关要按照政策部署,切实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度,拓宽普通检察官特别是基层检察官的晋升空间,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处理好与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关系,保证各项制度之间协调、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