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当官不好好履职尽责要被“召回”管理

15.06.2015  17:31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程贞贞 见习记者 程婷) 今年以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措施,制定了对不履职尽责的市管干部实行“召回”管理暂行办法。西塞山区作为我市试点区率先动真格。5月25日,该区将31名“问题干部”召回管理。该做法一经省、市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6月10日,省委书记李鸿忠作出批示,充分肯定黄石实行干部“召回”制度的做法。

  什么是“召回”管理?

  “召回”管理是指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质量不符合上级要求、干部群众不满意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的一项组织处理措施。因履职尽责不到位或者不正确而受到撤职(不含撤职)以下处分的干部也作为“召回”管理对象。

  为什么要“召回”管理?

  “召回”管理是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深入整治干部“为官不为”和干部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

  “召回”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群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的在职市管干部。按照党管干部、从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能上能下、动态管理、依法依规、管教结合的原则,对不履职尽责干部进行“召回”管理。

  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履职尽责干部?

  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执行不力,不思进取、甘于落后,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贻误工作的;

  在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事件中畏缩不前、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或明确下达的任务不抓不管、回避矛盾,挑肥拣瘦、拈轻怕重,完不成任务、达不到要求的;

  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存在“中梗阻”,影响工作推进的;

  在行政审批和服务市场主体中,违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规定,存在乱审批、乱罚款、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办事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效率低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多次举报的;

  不依法依规办事,不及时处置或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征地拆迁、涉法涉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领域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履职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分管的工作被上级部门一票否决,或在全省考评、全市政风行风评议和目标管理考核中排名末位,服务基层和群众有明显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

  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拉帮结派、制造矛盾、闹不团结的;经民主评议或组织考核不履职尽责的;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不履职尽责的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履职尽责干部。

  谁来对不履职尽责干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工作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及其他建议主体,根据各自掌握的有关情况,可以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召回”后,不履职尽责干部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市委组织部受理上述建议主体对不履职尽责市管干部提出的“召回”管理建议,并按受理建议、组织核实、研究决定的程序实施“召回”管理。“召回”后,对不履职尽责干部进行发布公告、“召回”谈话、停职检查、集中训导,以及其他组织处理的措施来管理。

  市委组织部对市管干部在“召回”管理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市管干部在“召回”管理期间,要自查自纠、深刻反省、严肃整改,并向市委组织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对认识深刻、表现良好的,可回原单位继续任职;对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报市委研究决定,予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处理。

  “召回”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凡是被“召回”管理的干部自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先评优。对属于试用期内的干部,延长试用期或取消任职。

  另外,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市管干部“召回”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科级及以下不履职尽责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