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9.05.2014  03:03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  编审:程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自费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 

        庭审过程中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如陈述事实、发表您的辩论意见、阐述理由、说出调解意向和方案等,但在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时,当事人要围绕案件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与案件无关,审判长可以予以制止。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开庭审理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节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对案件如何裁定做出决定,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宣判。一审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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