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多次强奸年幼继女 法院从重处罚判刑九年七个月  

29.06.2015  17:50

          【基本案情】2012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将其12岁的继女李某某骗到鱼棚外与之发生性行为。此后,黄某某利用与李某某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多次对其实施强奸。

    2014年2月的一天夜晚,黄某某趁李某某的母亲余某某熟睡之机,溜到李某某房间,钻进李某某的被子并脱下李某某的内裤,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余某某发现未果。

       【裁判结果】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的罪名成立。黄某某虽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亦指控其2014年2月21日强奸被害人属未遂,但其系与未成年被害人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员,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被害人,主观恶性较深,造成后果严重,对其不予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犯罪情节一般,但黄某某明知被害人为12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予以强奸,故法院起点刑取值略偏高,为6年。即起点刑72个月。没有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节,基准刑为72个月。

      本案具有二种从重处罚情节,一是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黄某某奸淫被害人多次,可能达到20次,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本案选择增加30%;二是黄某某与被害人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被害人的继父,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选择增加30%。本案具有一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即黄某某自愿认罪。

    但合议庭认为黄某某罪大恶极,虽自愿认罪,不予考虑从轻。计算的结果,拟宣告刑为115个月,即九年七个月。合议庭认为罪行相适应,确定宣告刑为九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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