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担当 护航改革发展大局
2016年,全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取得显著成效。
据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介绍,去年1至12月,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15616件,审、执结534663件,同比分别上升17.2%和23.2%;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295件,审、执结8579件,同比分别上升16.8%和16.6%。
司法保障助最大民营船舶企业渡过难关
长期以来,省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去年四月,省高院按照“护幼、容错、不赦罪”和建设性执法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正、高效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民商事案件,维护平等、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外部环境的优化。
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265282件,其中大多涉及到非公经济。
“在审理涉非公经济案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发挥司法功能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积极稳妥解决纠纷,及早让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说,“与机械的‘依法审判’相比较,法院适时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延伸审判职能,往往可以有效地预防矛盾突发、控制矛盾激化、化解矛盾根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为例,案件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民营造船企业,原告泰兴市兴隆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与该企业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关系,双方先后签订多份船用风管供货合同。近年来,船舶交易价格持续跳水,熔盛重工资金严重不足,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兴隆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熔盛重工支付合同价款2528.8万余元及违约金。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查明,熔盛重工仅在20多家金融机构的总负债就高达200多亿元。
审理期间,武汉海事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功能,促成熔盛重工的资产重组和债转股工作取得了实质进展。经国务院特批,熔盛重工将向债权银行发行141.08亿股新股份,以支付欠付给债权银行的141.08亿元贷款。通过债转股,兴隆船舶等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 放水养鱼”巧妙执行, 扶持民企度过危机
一边是手持工资白条要求法院强制拍卖工厂机械设备的百余名职工;一边是债务缠身,若遭强制执行则陷入倒闭却有着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两难之下,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选择弃用强制措施,扶持企业度过危机。
武汉汽车工业配件公司是硚口区一家老民营企业。2015年4月,因盲目扩产、部分投资人突然撤资,借下2000余万元高利贷,陷入停产困境。企业无奈向百余名职工写下近100万元的工资白条。
同年9月,6名持股职工冷静分析市场前景后,向企业注入资金恢复生产。就在此时,被拖欠工资的百余名职工纷纷上门讨债,并向硚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硚口区法院了解到,该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产品畅销,市场前景看好,一旦强制执行,企业必将倒闭。
权衡各方利益后,硚口区法院决定放弃强制执行,让企业尽快步入正轨,早日偿还职工债务。执行法官当即召集企业、职工代表和其他债权人,协商清偿方案。经30余次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优先偿还职工工资,企业每月抽出1万余元偿还部分职工工资,另一部分职工债务从2017年起逐步清偿;力争5年内清偿全部债务。
此后,企业生产经营日渐向好,40多名出走的职工重新回到厂里上班,订单纷至沓来。截至目前为止,该公司已接到2017年订单1000多万元,职工拿回薪水不日可期。
据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介绍,为破解执行难题,全省法院在处理涉非公经济案件时,坚持在执行中采取执行和解、分期执行等“放水养鱼”方式,慎用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逐步兑现债务,避免因机械执行、强制拍卖企业资产,给企业和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既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盘活了被执行企业,达到了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实现了多方共赢。
发挥审判职能,助力长江经济带建设
2012年10月31日,黄石港务公司与隆奇公司签订《黄砂装卸合同》,约定黄石港务公司以集团下属的沈家营公司为主体,利用码头自有的装卸输送设备,承担隆奇公司黄砂的卸船业务。2015年8月13日,黄石港务公司向黄石中院法院提起诉讼,称隆奇公司为如期交付2015年1-6月份的装卸费,请求判令隆奇公司向其支付费用831265.39元。
黄石中院经审理认定,在黄石港务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出口登记账及其他几组业务往来的证据之间,多次出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其于2015年1-6月份为隆奇公司提供了黄砂装卸服务,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黄石港务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来,全省法院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结合审判实践和湖北实际,找准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服务于“五个湖北”和长江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和协调发展带。
2016年7月8日,省高院公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好涉及长江经济带的各类案件。要加强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不断探索创新司法工作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实现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3 公司侵权"景田百岁山"商标被判赔百万
2014年8月,知名饮用水企业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景田公司)发现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岁山公司)、湖北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汇春公司)、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生产销售的“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涉嫌侵犯其“景田”商标和“百岁山”商标,于是向法院起诉。
2016年7月14日,该案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认定,景田公司经长期市场运作及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已将“景田百岁山”打造成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三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与其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近年来,全省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中心,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为导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16年,全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仅民事,不含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累计达8494件。
“从2008年就开始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目前,省法院、武汉中院等4个中级法院和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已先后开展了‘三合一’试点。”省高院周佳念副院长表示,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促进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司法环境。“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调研指导,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