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主体责任的集体共担
落实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却并非党委书记一人之责,党委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武汉市司法局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只有集体共担,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一、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是重要前提
与2010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相比,党委“主体地位”与“全面领导责任”的内涵更丰富、特征更突出、体系更明晰。正如王岐山同志强调的:“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也就是说,党委对于廉政建设,既是领导主体,又是工作主体,既要谋划部署,还要身体力行,各级党委及其成员必须把握大局,厘清思路,深化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自觉性,坚守责任担当,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一是担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深刻认识和把握执政党建设规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须臾不能放松;优化作风、强化纪律,拒腐防变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我党是人民意志利益的集中代表,廉明政治是党性要求,廉政建设是我党重要的执政能力,实行党委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正是要努力做到守土有责。
二是担负主体职责是党中央根据反腐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充分肯定我党党员干部主流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任务艰巨繁重,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落实党委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正是牵住反腐倡廉斗争的“牛鼻子”。
三是担负主体责任是打造人民满意司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近年来在维护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当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机遇期、社会治理创新的挑战期、各项事业发展的关键期。明确党委主体责任,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把握好推进事业发展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不断清淤排阻,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证。
二、加强党委班子建设是基础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党委班子要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当主体责任,党委及每名成员的思想、工作、作风首先要经得起检验,必须能秉持为政之德,规避贪欲之险,甘于不腐不贪,善于辨腐识贪,敢于拒腐反贪。
武汉市司法局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贯穿全程的理论学习、联系实际、自查自纠,引导全体班子成员带头查摆、剖析自身问题,主动整改、优化工作作风,不断强化班子成员的“三种意识”, 打造既能在全市发挥好防腐反贪职能,又能在全系统成为廉洁自律标杆的党委班子。
一是宗旨意识。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推动,用规定时间加强党员干部对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王岐山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班子成员既要在中心组交流心得体会,还要下基层到各自的联系点进行专题主讲。坚持走进基层,贴近群众,局党委成员定期下到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一线,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诉求,增强群众观念。
二是规范意识。武汉市司法局修订了《党委议事规则》,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局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和纪律要求。系统编制党委成员及处室权力清单,集中梳理系统内工作制度15项,废除过时制度3项,修订完善8项,增订制度4项。全员“亮岗履职”,不断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是廉洁意识。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举办廉政教育专题讲座、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讲座和干警廉政知识测试。组织观看廉政教育专题片,让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职工、法律工作者共同从警示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抓实“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引导班子成员将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忠诚履职、廉洁奉公等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到拒腐防变、防贪反贪的意识和行动之中。
三、履行“第一责任”职责是关键环节
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中,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履行好第一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是主体责任不松手、不甩手、不缩手的关键。
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武汉市司法局强调党委书记既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率先垂范,带头廉洁奉公、模范履行“一岗双责”,还要着力“抓牢”、“抓实”、“抓好”廉政建设部署落实的常态机制,用“四个一双”的党委会议和廉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全体成员的“一岗双责“机制,使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落实为第一时间、第一知情、第一裁判、第一作为。
一是“一题双议”。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工作主题,业务工作实施方案与党风廉政建设方案一同拟订,一同下发,一同执行。
二是“一报双述”。向党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既要报告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还要报告工作中廉洁自律情况,不容许廉政建设在任何环节打开缺口。
三是“一考双评”。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干部考察等工作中,既要考核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绩效和能力,还要考察在执行和推动廉政建设方面的品行和素养。
四是“一案双查”。对廉政方面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严肃查处违纪人员自身的问题,还要追责与之相关的党委成员及责任领导;既要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要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
四、落实“一岗双责”体制是有效保障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全面抓,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业务工作分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并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加强责任追究。“一岗双责”的管理体制是构筑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
运用“一岗双责”体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武汉市司法局制定“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清单。“横到边”指块块工作有人抓、件件事情有人盯,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纵到底”是指管事管人不松懈,廉政建设贯穿各项工作始终。
推进“一岗双责”落地生根,武汉市司法局向党委成员提出了“四不”的工作要求:
一是“教”不懈怠,就是时刻不放松对分管部门干警职工和法律工作者的廉政教育。廉政思想不是一次谈话就能入脑入心、践言践行,要在具体工作中真正把廉政教育当做廉政建设的首要方法,不断用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廉政建设规定要求人,用党的纪律约束人。
二是“防”不漏点,就是把拒腐防变落到司法行政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用司法行政系统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警醒人,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盯紧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不断加强执法监察和警务督察,把推进政风、警风、行风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是“监”不掩疵,就是总体评价工作不能以功抵过、以绩遮腐。廉政监管的对象大多是自己的直接下属,甚至部门处室的领导骨干,在这种情形下以瑕掩疵的情形极容易发生。党委成员要严防“捂盖子”,放任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
四是“查”不容私,就是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发生在司法行政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怕抹杀成绩就对腐败问题和不良作风放任自流,要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执政,纪委监察室要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群众举报件要做到件件有党委成员过问,件件有查实、件件有回复、件件有处理。
每一名党委成员的“四不”就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直接支持,与此同时,纪委监察室也要积极配合党委成员的“四不”行动,在各项工作中为党委成员“望风把关”,变主体责任中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责任为党委、纪委监察室间的双向支持,带动全系统各部门协同一致、齐抓共管,共同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共同防范腐败案件的发生,为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提供纪律保证。
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局党委只有不断把握大局,主动作为,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为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积极的贡献。※(作者系武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