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与5省市可异地互办身份证 明年实现全国异地受理
本报记者杨蔚 通讯员刘文波
武汉市异地办身份证受理点去年10月16日,本报曾报道了《鄂湘居民可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昨天,湖北省公安厅再次传来好消息,自今年7月1日起,不再只是湖北、湖南两地居民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
昨天,记者从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获悉,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先与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5省市开通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业务,同步开通其他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二项业务。其他省市的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视情逐步扩大,到2017年7月1日全面实现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同时,今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现跨市(州)、跨县(市、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申请人可直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实现“异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
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介绍,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在各县(市、区)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分局)户政办理大厅或城关等地派出所设立了144个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具体负责跨省和省内跨市州、跨县(市、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未确定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的公安派出所,目前只负责居民身份证异地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解读一:哪些人可以享受此次政策
答:1、我省离开户籍地到省内其他地方的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籍在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现长期居住在湖北的人员。可在我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3、户籍在湖北现长期居住在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的人员。可在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的异地受理点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其他省市的跨省异地办证等业务将视情逐步扩大,到2017年7月1日全面实现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解读二:我省哪些地方可以办理?
答: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武昌区傅家坡一路33号)从今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业务,群众可就近到武汉市异地受理点办理。
我省在各县(市、区)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分局)户政办理大厅或城关等地派出所设立受理点144个,在服务窗口统一放置“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标识牌。
未确定为异地受理点的公安派出所,目前只负责居民身份证异地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解读三: 哪些情形不能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答: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和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回 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异地暂不予受理;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异地不予受理。
解读四:办理流程
答:到异地受理点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
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急需的人员,可自愿办理邮政速递服务,委托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解读五:办理周期多久?
答: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与本地申领周期一致,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省公安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解读六:异地办理需要缴纳什么费用?
答: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执行,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到期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解读七:来鄂旅游的人员是否可以异地申请?
答:这种情况不符合异地受理的条件。
目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对象主要是长期在外就业、就学、居住的人员。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身份后,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解读八:是否可以异地申领临时身份证?
答:不可以。目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范围仅限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申领临时身份证的,仍需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解读九: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如何挂失、招领?
答:我省居民和来我省的湖南、天津、重庆、浙江、安徽籍人员可以在现居住地异地受理点和其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经民警核实,办理本人居民身份证挂失。
如丢失证件被群众捡到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规定将联系证件所有人发还证件;证件所有人尚未补领新证的,申报公安机关注销证件挂失信息,原证可以继续使用;证件所有人已经补领新证的,原证件交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