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11.01.2018  21:30

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证机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现将有关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条件

( 一) 律师事务所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律师事务所在我省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律师事务所及本所执业律师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业界评价较高。

( 二) 公证机构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机构依法设立,基础设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提取和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公证员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公证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公证机构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并在当地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 申报材料

申报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需填报《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并提交其他与涉外业务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遴选程序

( 一)发布公告,自主申报

省司法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2018年1月31日前自主向所在市(州)司法局申报。根据司法部要求,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单独申报,由总所统一申报。

( 二)逐级审查,遴选上报

各市(州)司法局对自主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2018年2月2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厅。省厅会同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对各市(州)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推荐我省符合遴选条件、涉外业务能力突出、综合水平较高的律师事务所2至8家,公证机构1至2家,于2018年2月8日前报司法部。

( 三)审定公示,正式授牌

由司法部牵头,会同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对示范机构候选名单中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地遴选,形成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其中律师事务所80家、公证机构20家)。

示范机构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如发现问题将逐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遴选资格。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

司法部组织举办全国百家涉外法律示范服务机构授牌仪式,由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为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授牌。

联系人:宁芳芳,联系电话:027-8723723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律师事务所)

http://www.hbsf.gov.cn/CMShbsf/201801/201801110535015.docx

          2.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公证机构)

http://www.hbsf.gov.cn/CMShbsf/201801/201801110535053.doc

                                                                        湖北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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