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6月2日,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开始,组织四个专项检查组,赴各地开展长江及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活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李鸿忠书记、王国生省长对“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作出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地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长江海事局将联合成立督查组,对全省境内(包括长江湖北段)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省联合督查组将按照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对全省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督导检查,重点采取查资料、看现场方式,查找漏洞和消除隐患。重点对全省范围内通航水域(包括长江干线湖北段)包括港口码头和渡口以及所有运输船舶、乡镇船舶(包括农自用船舶非法采砂船)和渔船的安全进行检查督查。 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重点检查各级海事部门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责任、农业(渔政)部门要落实渔船行业管理责任、安监部门要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并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客渡船、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乡镇农自用船舶和渔船;打击船舶超员、超载行为,严禁船舶非法载客、渡船野蛮渡运、非法夹带危险品、船舶配员不足、证照不齐等行为;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单位对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实行重点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航和非通航水域内人员、船舶、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
湖北省安办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促各航运企业、船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