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全面开展整治水库围栏围网养殖行为

28.07.2015  19:17

(王安心)连日来,老河口市组织水产、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三个工作组,对全市水库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是对水库内围栏围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并发放了《关于禁止在水库围栏围网养殖和投肥(粪)养殖的通知》。要求各水库根据《条例》内容进行自查,并于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违法行为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将坚决严肃处理。截至目前,工作组已对西排子河、黑龙沟、滕庄等16座水库进行了检查,下一步将依照《条例》规定,加强打击督办力度,确保有违法行为的水库整改到位,营造良好的水库环境。 

据悉,《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颁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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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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