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
近期,湖北工商发出通知,定于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对省内企业开展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
抽查对象为2015年4月30日前在辖区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注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其中,201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4%的比例进行抽查;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1%的比例进行抽查。
按照《湖北省工商系统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方案》和《全省工商系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企业定向抽查工作方案》要求已被抽查的企业,不再纳入本次抽查企业基数。
抽查内容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相关信息;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信息;2014年3月1日前的企业出资信息,已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统一公示,此次抽查不再进行核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根据抽取的企业名单,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即时信息的抽查工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部门实施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对本辖区内的拟抽查企业进行直接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由辖区工商所协助做好检查工作,工商所不得独立开展抽查工作。
对出资情况的检查,可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薄、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检查的工商局按照规定将抽查结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进行统一公示。抽查结果包括:(1)正常,(2)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