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民主法治建设新里程

06.05.2016  16:15
      2016年1月22日上午,荆州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是该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待省人大批准后,荆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将有章可循。

去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荆州终于圆了“立法梦”,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成为660多万荆州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积极做好立法准备工作

对于刚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荆州而言,要起草好用、管用、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先制定一部立法条例,对整个立法活动进行规范。

为了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在中共荆州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省人大“蹄疾步稳、积极稳妥”的要求做好相关筹备工作。迅速成立了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派员参加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培训。2015年6月,市委同意成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7月,荆州市立法顾问组和地方立法研究会相继成立,由19名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组成的顾问组,与法学会的一批法律专家学者,共同构成了荆州的立法“智库”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立法工作新闻发布会,开设立法宣传专版,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8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着手制定立法工作制度10多项,编纂《荆州市立法制度汇编》,努力为地方立法打牢基础。

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法规

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及省立法条例的规定,依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组建起草专班在广泛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迅速拿出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从去年11月下旬开始,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发出书面征询意见书,并在《荆州日报》、荆州人大网、楚网、荆州新闻网等媒体上发布市立法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56条,逐条梳理合并为23条,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提请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共6章57条,约7000字,主要对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其他事项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规定荆州地方法规案提出的主体,确立了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制度,规定了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的职责,设定了搁置和暂不付表决的程序,对法规报批的主体、时间、公布作了具体规定。

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市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立法项目调研,征集到荆州亟待立法的建议项目,主要有五个方面: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含古城保护、楚都大遗址保护、古墓群保护),洪湖湿地保护、长湖水资源保护,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刚刚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荆州,立法工作不可能“万马齐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紧扣荆州地方立法的现实需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坚持保证立法质量,控制立法数量,把握立法节奏,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重复”的标准,有所立而有所不立,确保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2016年,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拟在古城保护、水环境保护等方面,选择1至2个立法项目适时进入立法程序。(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郭仕新  覃峰)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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