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二批财政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竞争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鄂农办发〔2014〕56号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二批财政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竞争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2014年第二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确保资金分配和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分配结果科学合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和《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4]22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发办〔2014〕105号)和《关于编报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发办〔2014〕111号)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制度为宗旨,以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绩效性为目标,强化绩效优先观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奖优罚劣、充满活力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按照现代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竞争分配程序和竞争性立项方案,使资金分配更加规范公平。
(二)绩效优先。建立以绩效为主导的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竞争机制,把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使财政专项资金向绩效考评成绩好、资金使用效益高、项目建设作用大的地区倾斜。
(三)程序公开。通过邀请专家参与评审和监督部门督查跟踪,将整个项目立项从方案制定、遴选过程、竞争结果全程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和选项结果公平、公正。
三、竞争立项实施方案
(一)本次资金规模
2014年国家农发办下达我省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为31744万元。经研究,安排资金30416万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竞争立项,另外安排资金1328万元用于省监狱局、2014年新增开发县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项目。按国家办要求,本次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向粮食产量大县倾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项目安排类别、数量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7840万元,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0个,单个项目面积5000亩,亩平财政投资标准1300元,单个项目财政资金650万,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64万元。每个开发县限报一个项目。
2、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按不超过10%比例,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576万元,实施小流域治理项目8个。单个项目面积5000亩,亩平财政投资标准900元,单个项目财政资金450万,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22万元。每个开发县限报一个项目。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50万元,实施试点项目2个,由省农发办依据掌握情况择优选定。
4、2014年新增开发县。襄阳市直农场第一年属试验期,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个,中央财政资金214万元,治理面积2300亩。
5、省监狱管理局农场。由省监狱管理局择优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个,中央财政资金464万元,项目面积5000亩。
(三)竞争立项范围、对象
1、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神农架林区及恩施州、十堰市所属县(市)共15个开发县自愿参与竞争。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省除2014年新增开发县、监狱管理局所属农场和参加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竞争的开发县均可参与竞争。
(四)竞争立项计分规则
采取综合计分法,单个项目满分为100分。 2013年各开发县绩效考评得分、粮食产量、耕地面积、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分别按50%、5%、10%、35%权重计分。即项目最终得分=绩效考评得分×0.5+粮食产量得分×0.05+耕地面积得分×0.1+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得分×0.35。
各开发县粮食产量和耕地面积以2013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准。粮食产量得分和耕地面积得分以参与竞争开发县中最高值100分为基数计算。
(五)项目选定
项目按综合计分排序结果由高到低依次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分别计分排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取前60名,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选取前8名,另备选后2名作为替补。
各申报单位应严格立项条件审查,凡不符合立项条件,被省级评审发现的,不仅不予立项,而且还要全部扣除申报单位单项日常工作考评分。
(六)监督与公示
项目竞争立项过程由省纪委监察厅、厅监察室全程监督,竞争立项结果将在湖北财政公众网上公示。
四、相关政策规定
1、地方配套、农民筹资投劳及其他各项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4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鄂农办发【2013】82号)有关规定执行。
2、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推广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以减少化肥和农药用量、实施先进节水灌溉、增强病虫害防治能力建设等先进技术。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项目按国家办《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执行。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方案(6月25日前)。拟定工作方案,发布竞争立项公告,下发项目竞争立项和计划编报通知。省农发办明确财政资金总量、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可安排的项目个数、参与竞争立项的开发县范围、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治理规模、建设标准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开发县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7月21日前)。参与竞争立项的开发县根据省办下发的提纲(见2013年绩效管理培训材料附件)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州初评后上报省农发办(含纸质版一份、PDF格式电子版和市州初评意见)。上报省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做到:描述清楚,数据准确,说理充分,论证有力,符合逻辑;选址要准确,治理措施要得当,规划设计要到位,投资概算要准确,效益预测要恰当,并务必附上项目区现状图、开发规划图、单项工程设计图及开发治理效果图。
(三)专家评审(7月24-25日)。成立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工作专班,制定评审方案。评审专家名单由省农发办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竞争立项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选定(7月30日前)。项目选项采取综合计分排序的方式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分别计分排序。
(五)媒体公示(8月7日前)。对拟立项项目,在湖北财政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拟立项项目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核查属实不予立项的,可按排序从备选项目依次选取。
(六)修改和编制项目计划(8月15日前)。开发县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并编制上报项目计划。
(其)汇总上报(8月31日前)。省农发办组织人员汇总审核各开发县上报的计划,并上报国家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层层负责,做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二)强化监督,确保“三公”。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请省纪委监察厅、厅监察室全程监督,确保评审行为独立、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三)注重绩效,严格管理。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立项的重要因素。
附件:1. 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基本立项条件审核表
2. 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
3. 湖北省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省级评审意见表
4. 湖北省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得分汇总公示表
5. 国家农发办《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