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5年10月13日正式施行。该《保障办法》的出台是市政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有力回应和举措,也是广大农民工实现自身维权的武器和福音。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人社局对《保障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保障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集体讨薪问题日益突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时有发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保障办法》对于建立健全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行为属于《保障办法》保障的范围?
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市政等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保障监督活动,均属于《保障办法》保障的范围。
三、《保障办法》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设定了哪些具体管用的制度和措施?
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明确人社、住建、交通、公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信访等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实行属地协调管理。
二是建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分开支付。建设施工企业(或称用人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款划入工资专户。住建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人社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建立的工资专户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按月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直发月结,避免包工头代发工资、甚至欠薪逃匿。
四是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落实工资保证金规定,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程序,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二道防线。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招投标单位项目资金证明,督促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管。
五是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施工企业存在一次性欠薪人数达50人以上,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范畴。对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以及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工资专户信息的用人单位,由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全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者“黑名单”,其诚信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将依法受到限制。
四、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工资专户。建设施工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农民工名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台账,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保障办法》通过设定建设施工企业的义务,规范用工管理,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承担哪些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承包人卷资逃逸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建设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建设施工企业存在哪些情形时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途径有哪些?
设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救济渠道。农民工发现建设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举报电话:荆州市直:8457306,荆州区: 8422440,沙市区:4310553,荆州开发区:8335004,江陵县:4739566,松滋市: 6225027公安县:5223416,石首市: 7293327,监利县:3272479,洪湖市:2426805。 (荆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