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制度

19.05.2015  16:51
      近日,十堰市郧阳区人大常委会以正式文件印发了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工作办法。该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与5名以上区人大代表保持经经常性联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中每人每年应当走访10名以上区人大代表,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征求意见、上门走访等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整理汇总,并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一是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建议;三是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意见建议;五是听取和了解县人大代表对代表方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六是了解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意见建议。

在联系代表过程中,听取和了解的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代表的,须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将处理情况向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反馈。该办法还明确了26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具体名单,既便于组成人员明白所联系的对象和任务,  也便于代表对口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堰市郧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杨红)

责任编辑:吴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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