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玉”不等于“珠宝玉”
23.09.2015 16:43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4年8月下旬,家住重庆市南川区的王女士为装修家中的电视墙就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家建材经营部购买了名为青玉、冰玉和玛瑙的电视墙装饰材料,签订合同后,王女士向商家支付了定金及货款共计14500元。
收到货物后,王女士认为商家交付的货物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符,遂将货物送至重庆市金银珠宝饰品行业协会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家交付的货物材质为大理石,并非珠宝意义上的玉石,王女士认为商家故意将大理石当玉石销售给自己,属于欺诈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按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女士购买的货物系电视墙装饰材料,依据常理,建筑材料中所谓的玉石与生活中佩戴的珠宝玉石无论材质还是价格均有较大差别,而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商家提供的货物与约定不符。而且,青玉、冰玉等是建材行业对所售大理石等石材的具体称谓,并非被告商家单独对其所售建材采用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命名。因此,商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遂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宝石级珠宝玉石与电视墙装饰材料所谓的玉石,无论材质、用途还是价格均应有基本的认识,按照生活常理判断,以本案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的玉石不可能是宝石级的珠宝玉石,而仅是建筑装饰意义上的玉石,因此,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
据此,重庆一中院认为王女士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3.09.201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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