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3.03.2018  16:53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建始法院充分认识到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担当责任,立足审判职能,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贷款、信用卡、保险合同等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在审理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时,注意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典当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审理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等多种关系,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等调处各类保险纠纷,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正确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

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行政许可和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公开政府信息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各类行政案件,积极推动、监督和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系,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妥善运用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等执行方式,努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针对在金融案件审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金融机构严把审查关,提高放贷安全性。

不断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审执全过程,加强释法明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涉案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充分利用法院内外网、微信公众号和户外显示屏,对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有关知识进行宣传,提高干警和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受理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建议,通过送法进企业、法院银行联席会议等形式,宣讲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金融行业规范运行,推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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