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05.11.2016  00:05

生活中,我们时常可以见到乱扔垃圾、乱倒废物等现象,我们都将之视为不文明行为。但是,如果你倾倒的废物是有毒有害的,而且达到了相当大的数量,那会怎么样呢?看了下面这个案例,你会不会觉得“吓死宝宝啦”。

11月2日,建始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周经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周经斌与其妻以收购废品为业。2016年2月,二人在建始县某公司门卫黄某某处购买了装有废料的11个塑料桶。此后,周经斌将这批塑料桶运到建始县三里乡小屯村五组绕镇线公路旁进行切割,将桶中的废料就地倾倒在公路边。后经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检验,他所倾倒废料为危险废物甲醛,共计5.488吨。

本案被告人周经斌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周经斌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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