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贩卖毒品案

29.06.2015  17:5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廖某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通过QQ与网民进行聊天,向网民介绍、推销、贩卖含有氯硝西泮、r-羟基丁酸(GHB)等毒品成份的“保健品”,并通过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购买人贩卖上述“保健品”。2014年3月14日和4月7日,廖某某通过QQ与袁某某聊天,商议以972元的价格向袁某某贩卖5瓶“001”药水和1瓶“002”药片,并通过“宅急送快递”发货给袁某某,在寄送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5瓶  “001”药水净重96.85克,从中检出r-羟基丁酸(GHB)成份;查获的1瓶  “002”药片净重2.04克,从中检出氯硝西泮成份。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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