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立法 促进广播电视繁荣发展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出台
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法治建设、促进广播电视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全省省广播电视法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条例》是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法。《条例》的颁行,是全省广播电视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开启了新时代湖北广播电视迈入依法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对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助力文化强省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顺乎民意,出台《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干部职工团结奋进、开拓进取,全省广播电视取得了显著成绩,开创了全新的发展局面。全省广播电视部门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精心组织重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深化广播电视改革,加快事业产业发展,深入实施精品工程、文化惠民工程,依法加强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播出机构89家,开办200多套广播电视节目,中短波转播发射台28座、调频电视转播发射台478座,卫星收转站167.58万个,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总长27.74万公里,有线电视用户1060万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互联网用户1155万户。听广播、看电视、浏览网络视听节目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已成为提供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主要载体。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为广播电视工作标定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目前,全省广播电视整体发展势头良好,广播电视意识形态主阵地进一步强化,文化产业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公共服务主渠道功能进一步完善,依法监管平台手段进一步科学。但是,当前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对广播电视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特别是国务院大刀阔斧地进行“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而湖北省相关的广播电视行政规章却一直未作相应的调整,已经与广播电视发展不相适应,与加强广播电视新媒体新业态有效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广播电视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因此,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保障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十分必要,出台《条例》可谓顺乎社情,顺乎民意,适应发展。
二、以人民为中心立法,繁荣发展广播电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就是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市场经济,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好的法律必然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人民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能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的名称中去掉了“管理”二字,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既要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法律手段促进广播电视繁荣发展。
《条例》明确了全省广播电视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节目制作和播放、公共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广播电视是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意识形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听广播、看电视、上网络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一是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明确了“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定位。二是强调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三是单设一章《公共服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完善服务制度,提高传送服务质量,相关部门要搞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依法照顾困难人群,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四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播放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播放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坚守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价值观自信是文化自信最本质的体现。广播电视是意识形态重点领域,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条例》一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为广播电视事业总体原则的重要内容。二是对广播电视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作出明确要求。三是在节目制作和播放方面,旗帜鲜明地强调“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对广播电视禁止性内容作出明确列举,保证意识形态安全。五是明确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单位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等。
(三)依法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健康发展。 《条例》开宗明义,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作为立法的宗旨。一是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和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坚决打击冲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侵占、哄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三是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管理,不断提高节目传送服务质量。四是加强节目制作和播放管理,禁止制作、播放含有违反法律和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节目,依法加强广告节目管理。五是加强对新媒体的管理,坚持网上网下上一个尺度、一个标准,依法打击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行为。六是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并对传送、播放的内容负责。
(四)顺势而为,促进媒体融合发展。 良好的法律具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媒体融合方兴未艾,势不可挡。以信息互联网为载体的各类新媒体,具有全民参与性、传播即时性等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优点,对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冲击。同时,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为此,一是《条例》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研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整合各类传播形式和节目资源,创新节目内容、业务形态和服务模式,实现平台、节目、人才、技术等要素共享融通,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二是根据国家有关“三网融合”总体部署和要求,《条例》还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广播电视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