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日前,广东省政府批准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通过九方面举措确保行政机关“红头文件”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意见指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意见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意见特别提到,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 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为了让群众“看得懂”,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发布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出台的必要性等作出解读,以便群众理解和执行。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应,消除群众疑虑,防止造成行政纠纷。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指出,目前,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往往只征求其他部门和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甚至认为征求部门意见就是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让群众“信得过”,意见特别提出,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 应当公开文件草案,征求社会公众、办事群众、行业协会的意见。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违反上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 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
为了让群众“能监督”,意见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法律争议,畅 通群众监督渠道。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质疑的,制定机关要主动面对、认真处理,依法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及错误执法行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群众利益 的,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于广东目前存在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未被纳入监督范围的问题,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本级 行政机关、下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 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摘自《法制日报》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