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直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预算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以及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国发〔2015〕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 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编制省直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做好2016年部门预算管理和改革工作,对实现财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着力推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拓展预算测算年度,促进政策与预算相结合、规划与项目相衔接,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民生支出、政策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支出,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和行政运行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着力创新预算支出方式,通过产业引导股权投资等支持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着力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2016年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完整编报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统编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支出保障范围符合部门法定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科目、体系、标准以及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强化规划约束。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组织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合理确定支出限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事项;部门各类规划中涉及预算支出的事项,要与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相衔接,增强预算约束力。
(三)加大统筹力度。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细化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加大政府预算统筹力度,推进以项目、科目和部门为载体的资金整合。加快消化存量资金,严格按政策收回和统筹各级各类结余资金,需要继续结转使用的资金要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加快执行进度,防止形成新的沉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直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四)完善分配机制。在优先保障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的基础上,取消各类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人口数量等指标挂钩安排或部分专项支出按照固定标准安排的办法。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事权划分,清理省和市县共同事权项目,强化市县政府的支出责任和工作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合并、减少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评估和退出机制,2016年一律不新设省级专项资金,也不增加已有专项资金的额度,重点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五)加强绩效管理。完善预算评审机制,加强评审和审查结果的运用。结合中期规划管理,推进部门项目库建设。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认真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支出绩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市县财政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加快建立绩效导向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2016年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重点
(一)增强政府预算统筹能力
加大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工作的力度。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取消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分类清理规范,通过整合、改费为税等措施,减少基金项目数量。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按规定把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上述基金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原则上相应增加。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优选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基金预算不足而且必须安排的,再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适当安排,并将相关政府性基金支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的支出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二)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从2016年起,省财政厅要会同各部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对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明确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并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建立中期管理框架,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力。各部门要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和部门改革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基础工作,搞好项目建设年限与预算年度的衔接,按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分年度测算和申报预算资金,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省财政厅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汇总平衡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各部门支出限额,强化部门预算总量约束。
(三)加强项目支出管理
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可以尽快拨付或下达资金。加快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达进度,一般采取当年列入部门预算或上半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
继续细化年初预算编制,减少待分配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要求,严格控制部门预算中未细化到单位和项目的待分配资金规模,对确需保留的待分配项目,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6月30日前分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四)推进项目资金统筹整合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优化整合相关支出。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后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度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行为。
继续推进部门内部项目资金整合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设置。除共性职能项目外,各部门的支出项目设置应当与“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职能相衔接,不得设置超出职能范围的支出项目。严格控制部门管理的支出项目个数,在政府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之下,一般不得再拆分设置不同的支出项目。
(五)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从2016年起,统筹存量,整合项目,把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范围,通过转变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驱动产业、战略主导产业和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跨越发展。
(六)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各部门要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等支出。完善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公务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机构编制,严把预算安排关口。
三、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范围和流程
编报部门预算的省直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含部门管理的专项)均应编制2016-2018年支出规划,按照“二上二下”程序,与2016年部门预算同步编报。
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包括支出规划的编制说明及相关表格(表格样式见附件1)。编制说明应对2016-2018年工作规划及重点项目的政策依据、支出测算和年度间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二)基本支出测算
“一上”时不编报基本支出规划。“二上”时,部门编制的基本支出规划分年数与2016年基本支出预算数应保持一致。涉及2017-2018年基本支出的重大调整政策,由省财政厅测算并编入省级中期财政规划,待编制2017年和2018年预算时,各部门再调整对应年度的部门支出规划。
(三)项目支出测算
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择优编制项目支出规划。“一上”时,除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必需新增支出,以及以前年度已批准的延续性项目分年度支出安排变化外,一律不得申报新增项目或调增已有项目支出额度。“二上”时,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分年度控制数内,细化编制部门滚动支出规划,对2017年、2018年规划中暂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支出,部门可作为“未细化的项目支出”列入规划。如果“未细化的项目支出”规模过大,省财政厅将适当扣减部门项目支出控制数。
(四)规划批复与执行
省财政厅将省直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汇总纳入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综合平衡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分解通知各部门。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部门滚动支出规划,尽早做好2017年和2018年的预算细化和项目准备工作,完善部门项目库,加快相关年度预算执行进度。
四、2016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部门预算编报的范围
所有财政经费保障的省直预算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当从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编起,按照管理级次逐级审核、汇总。
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1.行政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2.事业单位: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属于补助市、县的支出(包括实行省级集中采购、分配市县使用的支出),不得编入部门预算,应作为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项目单独编报;省直部门代支的、不属于省直部门的支出,不得编入部门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合理预计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详细填报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样式见附件2)。无特殊政策原因,各预算单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安排的支出,一般不得低于前三年决算平均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标注部门预算数据及相关文件的密级。省财政厅将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有关要求,对2015年省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进行考评。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
各省直预算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据实填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明细项目。
省财政继续根据财力状况,对省直单位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奖励工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人员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编制部门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获奖情况,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省委、省政府确定保留的奖项。
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前,各预算单位仍按原有政策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待具体方案实施时,再按规程调整。
2.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省财政按照单项定额标准(详见附件3)和单位行政编制数计算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总额。各省直行政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总额内统筹安排各经济科目,以体现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省属高校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以在校生人数为定员编制日常公用经费;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行政单位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各省直预算单位在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法律、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财政项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84号)要求,对所有项目(含重点政策性项目)进行整合,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保障落实重点政策的经费需要。
各预算单位应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支出必须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年初预算;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事项外,不得调整;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等超收收入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支出。
所有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必须按《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4〕12号)的要求申报,并填写完整的项目申报文本(样式见附件4)。
各省直预算单位应按项目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的临时增支。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可预见费不得高于对应项目支出的4%。
(四)其他事项
1.省直各预算单位要及早清理、预计2015年的结转资金数额,在2016年“二上”部门预算中全面、完整地反映。结转支出应按原项目编列,不得调整支出方向或科目。在2015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转资金实际形成并经审核(审计)确认后,省直部门再根据审核(审计)结果安排使用。
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属于部门结余或应当统筹的资金,省财政将按政策规定收回或统筹到总预算安排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支出。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实拨账户资金管理,对2016年拟使用部分要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预算单位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认真清理、甄别实拨账户中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规定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的财政性资金,经审计认定后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2.2016年省直部门安排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5年相关经费预算规模。
3.对以下三类项目,各预算单位可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按预算执行的相关操作规程申请预拨,其他项目必须待预算批复后方可执行:①保障运转性支出需要、必须按月拨付资金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②具有救济救灾性质、必须在1至3月执行的项目;③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必须在1至3月依法履行支付义务的延续性项目。
4.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对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将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全部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年度预算执行中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增或调减政府采购预算。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一上”阶段(6月20日至8月10日)
1.印发《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直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预算的通知》,启动规划和预算编制工作(7月15日前完成)。
2.省直各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包括:①说明性材料(包括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各部门“三定”方案等材料);②人员编制变化情况(分类改革未完成的事业单位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③2016-2018年新增政策性项目(含专项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教育收费安排的项目)的政策依据和有关说明等情况;④本单位结转资金预计情况及拟统筹使用实拨账户资金情况;⑤新增资产配置计划;⑥通过部门预算系统填报2016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以上6项资料交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⑦2016年新增项目的绩效目标(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8月10日前完成)
(二)“一下”阶段(8月11日至9月30日前完成)
省财政厅测算形成各预算单位三年支出控制(其中第一年控制数即为2016年预算控制数),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通知到各预算单位。
(三)“二上”阶段(10月8日至12月15日前完成)
1.各预算单位在控制数内,根据分管(协管)省领导要求,按照有关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形成规范、细化的三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预算文本、提前通知市县的转移支付分解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内容包括:①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包括编制说明及表格);②部门预算编报说明的电子文档;③2016年省直部门预算报表的纸质资料(签字、盖章)和电子数据;④项目文本的电子文档(以上4项资料交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⑤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部门管理的省直专项、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申报表(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11月20日前完成)
2.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各预算单位三年支出规划和部门预算进行全面审核后,交省直部门预算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论证和绩效评价。(12月5日前完成)
3.各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和省直部门预算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三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部门预算,并由部门法人代表签署承诺书后,报送省财政厅。(12月10日前完成)
4.省财政厅将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以及部门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一并提交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初审。(12月15日前完成)
(四)“二下”阶段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省财政厅将2016年部门预算(含非税收入征收预计、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批复到省直各预算单位,同时通知部门滚动支出规划。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附件:1.2016-2018年支出规划表(略)
2.XX部门2016年预算编报说明(略)
3.2016年省直日常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标准表(略)
4.2016年省直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文本(样本)(略)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