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典型案例

31.07.2017  15:14

 

湖北日报讯

案例一:潜江市泉文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并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3月25日,潜江市环保局对潜江市泉文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周边的沟渠,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中COD、NH3-N、SS、总磷浓度均超标。

   2017年4月1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4月19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2017年4月11日,潜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4月27日,潜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5月8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7年4月2日至4月11日,共计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金额为100万元。

   2017年5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潜江市环保局将此案依法移送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市公安局于5月23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废气超标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6年12月3日、12月7日,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气、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氮氧化物、苯并(a)芘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武汉市环保局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12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关于废气、废水超标问题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2月6日,武汉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废气超标行为罚款20万元,废水超标行为罚款45万元。

   2016年12月20日,武汉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经采样监测,该公司废水、废气依旧存在超标问题。2017年3月22日,武汉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废气超标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共计12天,每日罚款数额2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金额为240万元;对其废水超标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共计4天,每日罚款数额为45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金额为180万元。该公司自接受武汉市环保局立案调查以来,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持续推进废水、废气处理的整改工作。

   案例三:沙洋武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7年2月21日,沙洋县环保局会同湖北省驻点执法组监察执法人员对沙洋武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月22日,沙洋县环保局委托荆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锅炉尾气进行了现场监测,确定该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3月1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8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3月28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经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沙洋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8日,共计27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金额为270万元。

   案例四:咸宁市湖北天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7年2月23日,湖北省环保厅对咸宁市咸安区开展驻点执法,对湖北天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公司污水排放浓度 COD149mg/L、SS43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50%以上。湖北省环保厅于检查当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3323万元。

   2017年3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然超标排放。5月4日,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至3月14日,共计19天,每日罚款数额为7.3323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金额为146.6460万元。

   案例五:钟祥市湖北金裕农肥业有限公司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实施查封案

   2017年2月24日,湖北省环保厅会同钟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北金裕农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塔复合肥车间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对4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进行淘汰或改用其它清洁能源,锅炉烟气未采取有效防治设施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

   检查当日,钟祥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高塔复合肥车间4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实施了查封。2017年3月25日,钟祥市环保局对其依法解封后,立即督促该公司对其高塔复合肥车间4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进行了拆除。5月19日,燃煤锅炉拆除完毕。6月18日,该公司安装了天然气锅炉。

   案例六:广水市湖北双雄催化剂有限公司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2月21日至3月16日,湖北双雄催化剂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周某安排工人在中变车间沉淀池和中变仓库之间场地对57036条旧碳酸氢铵包装袋进行冲洗,冲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排入广水河,造成王店断面水质监测异常超标。

   2017年4月28日,广水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7日,广水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广水市公安局。当日,广水市公安局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荆门市金九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直排窑炉烟气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2月23日凌晨,荆门市掇刀区环保局开展零点行动。执法人员对荆门市金九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窑炉烟气直排环境。经查,2017年2月20日以来,该公司生产厂长王某某授意车间工人,白天休息晚上生产,以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检查当日,掇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月24日,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对该公司生产厂长王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3月3日,掇刀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八:荆州市周某某(个人镀锌加工)违法排放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7年2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某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厂在租赁厂房内从事化学镀锌加工,厂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镀锌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环境。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12月以来,周某某在月堤路荆恒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厂房从事表面处理加工,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该个人从事表面处理加工经营未取得任何证照,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外排西干渠。监测结果显示,周某某镀锌加工过程中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锌排放浓度为102 mg/L、总铬排放浓度为26.3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25.3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17年3月3日,荆州市环保局对周某某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立案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周某某从事镀锌加工过程中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立案侦办。2017年3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受理该案。

   案例九:随州市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铜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7年1月16日,湖北省环保厅对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酸性废水(含铜废水)专用输送管道破裂,导致酸性废水排入雨水沟最终排入府河。经随州市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总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随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该公司已全面停止生产。1月19日,随州市环保局对其电镀车间配电房、废弃的污水收集管道及管道中的污水和污泥、土坑抽挖出的污水和污泥进行查封。1月20日,随州市环保局因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2月14日,随州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超标排污处以罚款28.76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处以罚款10万元;对通过暗管等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处以罚款10万元;对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处以罚款5万元,总计罚款53.76万元。

   目前,随州市公安局已完成侦查工作并将该案移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已于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十:襄阳市谷城县祥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2月24日,湖北省环保厅对襄阳市谷城县开展“驻点执法”,在检查祥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钡渣随意倾倒处置、钡盐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钡渣样品,并对废水收集池、厂外两处渗坑进行了取样,交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

   经谷城县环保局进一步调查,该公司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生产工业级氯化钡时,共产生含钡废渣46.466吨。该公司没有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露天存放于厂区北侧围墙处。2016年12月,该公司平整场地,将堆存在厂区北侧的钡渣部分转移到厂南侧靠北河河滩处。

   谷城县环保局认定该公司产生的含钡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中HW47含钡废物(废物代码261-088-47),该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谷城县环保局于2017年3月13日将该案移送谷城县公安局。谷城县公安局于3月29日立案侦查,6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十一:天门市张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3月20日,接群众举报,天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岳口镇耙市村七组与工业园间的村级公路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谭某某、金某在耙市村七组与工业园间的村级公路倾倒的富隆井冈噻嗪酮、库玛小珊灵、库玛蔸都发、库玛、库玛威丰豆科作物专用功能肥等物质,经查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为危险废物。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重检测:富隆井冈噻嗪酮等的数量超过3吨。倾倒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17年4月1日,天门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天门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经天门市公安局调查,2017年3月下旬,武汉市库玛作物营养有限公司(天门)生产经理张某某将本公司废品仓库内历年失效报废的农药、肥料等危废物品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废旧收购人员陶某某、谭某某等处理。陶、谭二人分四次将该危险废物运输并倾倒在岳口镇耙市村七组村级公路边。4月11日,天门市公安局将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数说案例

   2017年以来,在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上半年环境执法工作取得新进展,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的运用再创新高。2017年1至6月份,全省各地环保部门共立案1673件,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321件,罚款金额约9029万元。与2016年同期相比,全省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数增长43%,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数增长63%,罚款金额增长10%。

   2017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365件。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7件,处罚金额1167余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03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63件;实施移送行政拘留案件60件;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22件。与2016年同期相比,全省适用环保法配套办法案件增长明显,增幅较大。其中,案件总数增长128%,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增长42%,查封扣押案件数增长186%,限产、停产案件数增长133%,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增长46%,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数增长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