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5年9月1日—10月31日)

14.12.2015  17:21

  现将20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1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9月1日,商务部、发改委、供销合作总社等1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建发〔2015〕306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任务。一是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是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包括农产品与农村生产的各种手工艺品、制品及乡村旅游等,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三是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鼓励各类电商平台依托现有各部门的农村网络渠道、站点,开展化肥、种子、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四是发展农村服务业,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在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等。五是推动电子商务扶贫,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提升贫困人口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促进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

  (二)主要措施。针对目前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培育多元化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10项举措:一是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各类资本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二是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三是鼓励农民依托电子商务进行创业。四是加强农村宽带、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六是搭建多层次发展平台。七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八是加强农村电商人才的培养。九是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十是开展示范宣传和推广。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9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9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76号),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

  《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的申请登记流程及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要求企业依法向社会公示其经营范围有关事项,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名称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规定》还对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企业停止有关项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作出规定,要求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要求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部署推进线上线下互动,促进实体店发展工作。《意见》提出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村邮政、快递、供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交通运输等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对农村传统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加快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明确由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发布《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9月28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明确了扶持范围和项目单位申报的条件。

  (一)扶持范围。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2个。

  (二)项目单位申报条件。一是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三是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七、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10月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八、国务院发文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清理规范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37项。第二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15项。第三类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37项。这些事项集中在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工程许可、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认定等领域,涉及发展改革委等25个部门的53项行政审批,直接关系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改革和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便利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

  九、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本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项目较多的有地方税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这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一是量大面广,与市场、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比较紧密。取消了地方税务部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等29项审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企业资金流动和缩短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周期,也有利于西部地区发展。二是取消了一批国务院部门委托地方初审的项目,今后,这些项目的审批不需要经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两道审批门槛,企业只需要到国务院部门直接进行申报即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含金量”较高。取消了“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一批项目,这些项目取消后利于促进稳增长,激发市场投资的潜力和活力。

  十、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鼓励供销社等各类主体建设涉农电商平台

  10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农村电商,通过壮大新业态促消费惠民生。会议认为,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商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此,一要扩大电商在农业农村的应用。鼓励社会资本、供销社等各类主体建设涉农电商平台,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优先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开展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增加就业和增收渠道,推动扶贫开发。二要改善农村电商发展环境。完善交通、信息、产地集配、冷链等相关设施,鼓励农村商贸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发展第三方配送等,提高流通效率。三要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严打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鼓励通过网络创业就业。四要加大农村电商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网上支付、供应链贷款等产品,简化小额短期贷款手续,加大对电商创业的信贷支持。让亿万农民通过“触网”走上“双创”新舞台。

  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明确提出,要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搞大拆大建,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