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副区长当了7年没升迁 商人带他进京谋跑官

04.04.2015  19:53

  最终百万贿金没有出手,黄埔区原副区长温旭春因12宗受贿事实被判刑5年半

  在副区长的位子上“原地踏步”了7年,温旭春的仕途命运让曾受过其“恩惠”的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决定干点什么。林某于是花费100万元帮温旭春到北京“跑官”,未料,官没跑到,50万元也打了水漂。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院一审认定,广州市黄埔区原副区长温旭春在原芳村区、荔湾区及黄埔区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人民币52.4万元、港币56.5万元。鉴于他有自首、曾拒收贿赂等情节,对其轻判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温旭春的12宗受贿犯罪事实涉及卖官、过问案件、承接工程等。

   1 风头很紧,急忙退赃

  温旭春现年46岁,在其早年的人生路上,广州市东漖水电建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扮演了重要角色。

  2003年至2006年春节、中秋期间,温旭春分8次收受刘某贿送的港币55万元,并利用职权为刘某参与原芳村区相关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接受调查时,刘某说:“也正因为我和温旭春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好,他提前告诉我一些项目的招投标信息,让我有充分的时间做准备,联系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公司一起去围标。

  然而,2006年12月,与刘某一起做项目的亲属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调查,温旭春担心牵连到自己,将港币55万元退还了刘某。

  刘某也很“仗义”。据他在供述中说,港币55万元退还不久,他便向检察机关自首,交代了其他行贿事情,但没有交代向温旭春行贿的事。

   2 商人带他,进京跑官

  约在2003年,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温旭春,他叫温旭春为“师兄”。为了搞好关系,林某先后在中秋、春节共送给温旭春2.5万元。2011年12月,在温旭春的关照下,他承揽了黄埔区南岗污水系统,工程造价8000多万元,中标价7900多万元,如果顺利做下来,可以赚1000多万元。

  林某很感激,曾直接送钱给温旭春,但他不肯收,林某一直想找其他机会感谢。

  2011年的一天,林某和温旭春等人喝茶。温旭春当时说很郁闷,在黄埔区当副区长多年,一直没有机会进步。林某当场表示,将来如果“找关系”需要钱,“我来处理”。

  之后,林某还特别留意有没有相关“门路”,好还温旭春的人情。2012年7月,他通过堂兄认识了张某,张某说其在中央某部有关系,但需要花钱。

  林某让堂兄先垫了100万元。不久,张某、温旭春到北京见到了中央某部一主任并一起吃饭。

  张某回忆,当晚吃饭时,他趁温旭春上洗手间问某主任能否帮忙,某主任说要回去了解一下情况。“这顿饭只吃了半个小时,期间某主任问了温旭春一些情况,说让他好好工作,多做成绩之类的话。”饭后,张某本想在送某主任回家的路上把100万元送出,但想起温旭春曾说办成事再给钱,就没把钱送出去。

  对此,某主任在证言中表示:“我觉得用这种方式来求升迁是不对的,但碍于情面,也没有说出来……在张某送我回去的路上,我对张某说不要掺和这些事,而且温旭春已经7年没动过了,升迁的机会也不大,让他不要惹麻烦。

  后来,张某由于生意不好将这1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后来见事没办成,林某向张某催要这100万元。最终张某说只能退50万元,因为帮跑关系花了不少,林某也只要回50万元。

  受审时,温旭春提出检方指控的这50万元不应列为犯罪。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温旭春的意见。法院认为,温旭春并未经手涉案款项,该款只由林某支付给张某,林某原本意图行贿的对象某主任也未收取该款;同时,该笔款项原本是100万元,最终林某向张某要回50万元后并未交给温旭春而是自己收回,可见,温旭春并未实际控制该款,不应认定为其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