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办函〔2014〕42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10.09.2014  17:1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委):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规定,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是获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期进行年度备案。持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因有效期在2014年6月30日截止,不参加年度备案。
  
  二、备案时间
  
  2014年9月6日—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2015年4月15日之前各市、州饲料工作办公室将备案材料和总结集中报送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产品检验
  
  (一)抽样时间。2014年9月6日—2014年12月31日。
  
  (二)抽样工作。由市、县饲料管理部门按抽样规范到企业进行现场抽样,仔细核对企业实际生产地与许可证件生产地是否一致,工整地填写抽样单并加盖部门和企业公章。企业自行抽样无效。
  
  (三)抽样样数。一个生产许可证只随机检测一个样品,样品一式3份,每份500克。
  
  (四)样品附件。抽检的产品必须附具企业标准和标签,否则不予接收。
  
  (五)检测内容。对抽检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和违禁物质的检验。
  
  (六)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
  
  (七)检验报告。省饲料监测所负责样品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密封后送达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
  
  四、备案材料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为非法人机构,还需提供所属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五)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上年度未参加年度备案或未通过年度备案的企业还需提交整改报告。
  
  五、职责范围
  
  (一)企业。
  
  将填写的备案表和按上述要求准备的备案材料装订一式3份,到当地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审核。
  
  企业基层年报表在“中国饲料工业统计信息系统”填报,市、州饲料办在网上审核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无需纸质报表。不填报企业基层年报表或填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年度备案。
  
  (二)市、州饲料管理部门。
  
  1.根据企业型式检验报告,对企业提供的上述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相关的备案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2.对通过备案的企业,粘贴备案标识。
  
  3.对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提供本地区企业年度备案总结材料及汇总表(附件2),连同各企业备案材料一并上报。
  
  六、有关事项
  
  (一)填写的年度备案表中,“企业确认”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同时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许可证的企业应逐个单独进行年度备案。
  
  (三)对需变更法人及企业名称的企业须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先备案后向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经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应变更。
  
  (四)办理年度备案不得收取检测费用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省饲料工作办公室:黄倩蓉,电话027-87870641;
  
  王仲才,电话027-87876982。
  
  省饲料监测所:舒金秀,电话027-87286389。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2.年度备案企业汇总表
  
  3.备案说明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许可证类别

许可证号

企业名称

(公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是否进行委托生产

是否进行定制生产

企业确认

本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材料中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

饲料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

饲料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


 

附表1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变更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

发证机关

新增人员

离职人员

注1:“证书”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特有工种人员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填写考试成绩。

注2:企业的检验化验员还应当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中填写身份证号码。



附表2


主要生产设备变更登记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变更前型号及技术性能指标

变更后型号及技术性能指标

变更原因





注1:设备名称、型号: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注2: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附表3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变更登记表

序号

仪器名称

变更前型号及技术性能指标

变更后型号及技术性能指标

变更原因





注1:仪器名称、型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

注2: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附件2

年度备案企业汇总表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是否通过

未通过原因

附件3

备案说明


 

一、年度备案工作依据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情况、按照“一证一备案”的原则进行。

二、备案表中许可证类别一栏分别填写(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4)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

三、备案表中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按照生产许可证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企业办理年度备案人员的姓名、手机和固定电话(含区号)。

四、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主要生产设备或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有变更的,还应当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并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变更的,需提供:(1)新增的技术、生产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新增的检验化验员、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