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申报2014年度 湖北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22.02.2016  15:0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做好2014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指导申请人准确规范提交申请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

(一)符合《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省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时间为2015年的著名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材料

(一)《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设备图片等。

(三)申请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含商标注册图样电子文件)及与该商标有关的变更、转让、续展、许可使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未注册商标需提交申请人签章的首次使用的商标图样复印件(含图样电子文件,BMP或JPEG格式均可,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贴有防伪标识,防伪标识上的编码应可在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网址www.hbi.cpa.org)查询。审计内容包括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

(五)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销售经营情况提交至少省内8个以上市州或2个以上省外销售地区的销售单据复印件,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即可。境外销售经营情况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广告发票复印件,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交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九)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十)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有效期内的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均可。

三、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提供商标著名的证明材料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按照《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一册,由所在辖区的市州工商局在材料首页注明“此件报送省工商局商标处”并加盖工商局或商标科(处)的公章后,报送省工商局商标处。证明材料达到证据效果即可,避免过度包装和非关联性过度举证。

(二)市州县工商局应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申报企业的质量,指导企业规范申报材料,规范完善商标数据。并及时准确填报《2014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基本资料登记表》(附件2)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指导企业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申报。对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的,应及时提醒相关企业。申报工作组织和质量作为对市州工商局商标管理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2014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时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以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接收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商标处联系。联系人:阚海舟,电话:027-86776142。

 

附件:1.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湖北省工商局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