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按照《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和《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申报对象
主导制订(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并完成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的省内企业。
3.申报条件
省内企业主导制订(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已获得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标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研制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标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标准需提交标准主导制订的证明材料(如工信部备案复印件)。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包括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
3.申报条件
(1)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园区内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平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分析实验、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2)孵化器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清单明细(包括名称、价格、数量、购置时间)、购买发票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3)平台服务在孵企业的清单明细(包括企业名称、使用次数、项目类型)等证明材料。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对象
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当年度有国家项目经费到账。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3)资金到账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文档。
(四)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2.申报对象
牵头组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我省注册,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建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批准组建文件;
(3)平台建设方案及补助经费使用预算。
(五)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并购合同签订时,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与申报企业无产权关联关系,且具有固定的场所、人员团队、仪器设备和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
(2)获得研发机构绝对控股地位即视为完成并购。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后补助申报表(见附件);
(2)尽职调查报告中研发机构的研发相关内容摘要,包括研发人员、主要研发活动、重大发明专利、核心技术(产品)等内容;
(3)研发机构股权变更证明;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并购合同副本(中、外文);
(6)资金汇出证明;
(7)项目申报时研发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内企业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合同甲方)。
3.申报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乙方需为湖北省内具有正式办学资格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
(2)企业与高校签订规范技术开发合同并已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
(3)企业当年度已按上述合同支付给高校研发经费,且合同执行进展良好;
(4)企业与高校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产学研合作后补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和高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企业支付高校到款凭证、高校开具的收款发票、校企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另行通知)
(八)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对象
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省内企业。
3.申报条件
企业购买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中的第一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并已支付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4.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使用首台套或替代进口重大装备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装备购买的合同、资金证明、调试验收报告;
(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和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二、支持范围
(一)办法中所指企业为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按照自愿的原则,企业自主申报。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同时享受《办法》中各项支持政策。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仅能享受一次《办法》中政策支持。
(四)所有支持的项目,时间界定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其中: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的认定以标准正式发布时间为准;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后补助认定以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购买发票时间为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认定以资金到账凭证、发票时间为准;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以批准组建文件时间为准;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认定以2016年完成并购、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认定以企业支付高校到款凭证、发票时间为准;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合作认定以装备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采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三)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市(州)科技局汇总。各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汇总后,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以公司为单位一式3份装订成册,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报送至省科技厅。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局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履职尽责的要求,切实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要树立为企业服务观念,明确专人负责、专人收集、专人审核,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申报渠道。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办法》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推进湖北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要把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宣传到企业,把《办法》的支持政策宣传到企业,做到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个项目,做到应补尽补,为不断推进湖北企业创新能力做出应有贡献。
(三)主动落实,严格把关。这次创新补贴政策性强、经费量大、标准要求高、组织复杂,因此,在申报过程中,各级一定要强化责任、明确分工,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正,让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湖北省科技厅高新处 刘嘉楠 孔庆成
电 话:027-87135813 1562300922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南苑村52号403室
湖北省科技厅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