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少数民族特色小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于2016 年6月20日前,将建设基金项目报省民宗委经济发展处和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附件: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43号)
联系人:省民宗委经济发展处 袁金山87233050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鲁良超87814802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拟组织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深入开展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工作,是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集中有效保护和发展一批具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对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存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载体,扶持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提高各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排范围
专项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建设。主要是民族风情浓郁、民族文化保护价值较高和城镇化发展潜力较大的镇政府驻地所在的中心小城镇。特色小镇的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一般不低于15%、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30%。
三、安排内容
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投向改善人居环境、保护改造特色民居、传承发展特色民族文化、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等方面。
(一)改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人居环境。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设施、旅游配套等设施建设。特色小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二)保护改造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与修缮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民居。新建或改造民族特色民居。
(三)传承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民族文化抢救与保护。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
(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民族特色旅游业。农牧产品种养及加工、传统手工艺品等特色产业。
(五)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平台建设等。
四、项目要求
(一)优先考虑项目收益适中,回报率约为3-5%,回收周期约为10-20年的项目。
(二)优先考虑整装的大项目和PPP项目。
(三)所有项目均应依法履行评估论证程序,涉及安全评估的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五、总投资和资本金比例
(一)单个少数民族特色小镇的总投资规模按照不低于7000万元、不超过4亿元控制。
(二)专项建设基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0%。地方和项目单位资本金出资比例不能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三)安排各类中央财政性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后,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能高于正常情况下同类项目的银行放贷要求。
六、项目储备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关于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抓紧做好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50号)有关要求,尽快入库填报前期工作具备的项目。
(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有民族自治州的省,每个省(自治区)入库储备项目不超过10个。有民族自治县的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库储备项目不超过5个。其他省(直辖市)入库储备项目不超过3个。
七、协商一致
(一)根据专项建设基金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的每个项目都要明确到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中的一家银行。各地要提前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做好衔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在报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要以适当形式征求当地民(宗)委(厅、局)意见。
八、其他要求
(一)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项目,民族团结、社会治安等工作不力、社会环境相对较差的小镇不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
(二)专项建设基金为一次性安排,专项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能安排同一个项目。
九、监督检查
(一)各地民(宗)委(厅、局)、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督促指导,及时掌握第一手情况,积极解决制约基金工作的关键问题。要主动作为、自加压力,组织开展本地区基金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问责考核,充分调动项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营造“想干事、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二)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健全完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执行情况奖惩机制。对迟迟不能开工建设或建设进度缓慢,导致专项建设基金严重积压沉淀的项目,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对整体支付进度缓慢、资金积压沉淀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安排专项建设基金。对工作力度大、管理水平高、资金支付快的地区,将采取通报表扬、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奖励。
联系方式:
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万晓璐(010)66508917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苑芳凯(010)68501456
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