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05.06.2014  11:30

中储粮鄂〔2014〕75号

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04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4]346号),现下达辖区2014年第一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计划,并就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启动时间及收购计划

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审核批准,中储粮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自2014年6月4日起,在湖北省正式启动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下达湖北第一批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计划,分公司根据各直属企业所在地区2014年油菜籽产量、商品量预计及最近三年实际收购情况,分配50万吨到14家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具体计划见附件1)。

二、收购及委托加工企业

经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直属企业推荐,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严格审核,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同意,确定我省收购企业73家、委托加工企业72家,承担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和加工任务(具体收购、加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各相关直属企业要按照“自主收购、委托加工、租罐储存、全程监管”的原则,将收购计划尽快落实到定点企业,并抄送分公司备案。对直属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在收购、加工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收购政策和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有关要求的行为,分公司将立即终止其收储计划和加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企业责任。

三、收购方式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采取由直属企业派员到收购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即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油菜籽挂牌收购价格为2.55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委托加工企业负责对收购的油菜籽进行质量检验,直属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双方共同检斤,双方在磅头进行数量、质量交接,并在收购凭证上签字确认,转作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委托加工企业对油菜籽收购的数量、质量负责。直属企业对各个收购库点的收购数量、入库质量、收购资金及质价政策等严加掌控,每个收购库点派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检验、检斤、制票、保管、付款、出入库等关键环节,此次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全部实行网银对售粮农民进行结算。

直属企业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收购过程中,直属企业收购人员要依据农民交售菜籽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准确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如有违规行为,分公司将立即停止其当期收购。

直属企业要加强对收购和入库油菜籽的全程管控,做好油菜籽移交相关手续,在油菜籽投放加工车间和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等重要环节上完备手续,全程监管,确保所移交给委托加工企业的油菜籽真实加工、无进口菜籽或其他油品混入的现象。加工企业必须具有饲料生产许可证,要确保交付的菜籽油(菜粕)是直属企业直接收购和移交的油菜籽加工生产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及储存

临储收购的油菜籽在启动加工前,直属企业要与经过审批的油菜籽委托加工企业签订《油菜籽委托加工协议》,协议文本分公司将另行下发。分公司将统一辖区内委托加工企业的油菜籽加工费、菜籽油得率和总加工得率标准,规范加工环节管理。

油菜籽委托加工后,应及时将菜籽油入罐或集并到承储库点,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国家临储菜籽油入库数量,按照所收购油菜籽加工菜籽油的数量据实确定。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不符合标准的菜籽油不得入库。严禁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严禁将进口油菜籽混入加工并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严禁混掺棉籽油、棕榈油等掺杂使假行为。

五、收购资金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油菜籽收购数量、价格及相关费用等有关政策安排贷款解决,由直属企业承贷,贷款利息从贷款企业收取。各级农发行要加强与直属企业的沟通与协调配合,提高办贷效率,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贷款,确保中储粮执行国家临储油收购政策的信贷资金需要,并配合直属企业做好收购、加工、储存等环节的资金监管工作。

六、统计处理

湖北省此次油菜籽收购计划执行期截止2014年9月30日。为及时准确反映油菜籽收购、加工及菜籽油的集并入库情况,具体统计处理办法为:

(一)油菜籽收购后,在“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支存月报表(临时)”(见附件3)的“收购”项下反映,并相应增加库存。

(二)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并运回承储库点后,按照菜籽油实际入库数量,在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库存。同时对已加工的油菜籽在“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支存月报表”中作“支出—转作加工”处理,并相应减少油菜籽库存。

所有收购统计原始凭证,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如因验收不合格、企业违规等原因需要退出统计库存的,直属企业要以正式文件及时上报分公司,并附调整说明以及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分公司报请中储粮总公司同意后,再从收购当月起退出统计库存,并重新上报所涉及月度的报表。已经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需要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由直属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报请总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油菜籽收购和菜籽油入库期间实行收购进度日报,各直属企业要每天将分库点油菜籽收购数量、价格、国家临时存储油加工、入库以及菜粕销售出库数量等情况汇总报分公司,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每5天将本库点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报送时间为:日报于次日上午10时之前,五日报于每五日后第一天10时之前,月报于月后三日前上报。

七、有关要求

中储粮总公司为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的执行主体,此次国家临时存储收购,各有关直属企业要严格政策,规范操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密监测,把好收购启动和停止关。 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启动后,要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油菜籽市场价格变化。当油菜籽市场价格快速上涨、超过临时收储价格时,要立即停止资金供应和收购。

(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质价政策。 要严格执行质价政策,严格控制水分和杂质。水分、杂质超标的等内油菜籽,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扣量,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按照中储粮总公司“自主收购、委托加工、租罐储存、全程监管”的总要求,直属企业必须直接派员驻库收购油菜籽,严格监督菜籽油加工过程,对受委托企业的加工过程、回收菜油(粕)质量等严加掌控,要确保油菜籽加工的真实性和收购政策把握的准确性。原则上委托企业在执行临储收购期间不得开展与油菜籽相关的自营业务。

(三)严格标准,把好收购验收关。 要对油菜籽收购以及加工入库菜籽油分环节把关,严格落实验收责任制,做到“谁验收、谁负责”,按批次留样,实行全流程核验,确保收购油菜籽及入库菜籽油数量和质量的真实性。具体验收工作按照《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国家临时存储油验收管理办法》(中储粮鄂[2011]126号)文件执行。对验收合格的油菜籽,要及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经验收合格入库的菜籽油转入国家临时存储后,要及时建立质量档案,并由直属企业库内储存或租罐储存,不得实施委托代储。对在验收工作中不严格把关、放松标准,把不合格产品判定合格的,分公司将严格追究验收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监管,把好收储督查关。 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程序复杂,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务必采取多种措施,安排专人驻厂(库)收购并管理,对收购加工实行全过程、逐环节严格监控,人防、技防结合从严监管。受委托库点必须安装磅前拍照和库区视频监控系统,指定储存库点必须安装或保证今年年内安装油脂远程监控系统。要严格按照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办法》和《国家临储菜籽(油)业务操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用进口油菜籽加工国家临时存储油、混掺棉籽油、棕榈油等掺杂使假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已入库的菜籽油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的收购进度和统计库存,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油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收储资格,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受委托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及驻库监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油脂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相应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对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验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收购开始后,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将组成巡查组,对收购、加工等各环节政策执行和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五)统筹规划,严格收购资金管理。 要加强收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收购资金由贷款企业按收购计划报批,按收购进度取款的原则,在银行开设收购辅助账户,依据收购进度、质量验收情况和结算情况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在直属库的账户内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挪用,接受农发行监管。辅助账户控制合理资金限额和支付限额,收购结束后清零或销户。

(六)从严控制收购加工成本。 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加工、入库等费用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公司包干,收储结束后,财政部按照“从紧、合理”的原则,核定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的入库成本。根据这一精神,为有效控制收购加工成本、防范业务风险,各有关直属企业必须与委托加工企业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进行费用控制和清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按照“边收购、边加工、边验收、边集并”的方式,减少资金占用。今年分公司将对辖区菜粕实行统一定价、统一销售,及时收回菜粕销售货款。菜粕的销售合同由分公司统一制定,销售方式由分公司统一安排,直属企业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出库,确保资金按时回笼,实现有效销售。有关直属企业要及时上报菜粕的库存、销售、合同执行、资金回笼等情况,确保菜粕销售把握时机、及时出库。菜粕质量不达标的,由直属企业负责及时与加工企业按确定的当期菜粕销售价格限时协调处理,降低政策执行风险。菜粕销售过程中由于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出现的商务问题,由有关直属企业负责及时协调处理。

国家临时存储油转入保管环节前,各有关直属企业必须按分公司有关要求和《油菜籽委托加工协议》的有关规定,与委托加工企业结清加工环节的全部费用。

(七)落实责任,为临储菜籽油销售出库奠定基础。 此次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由国家有关部门视市场情况安排销售,各有关直属企业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收储政策,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责任,为今后临储菜籽油销售出库奠定良好基础,确保销售的临储菜籽油及时投放市场。在销售时发现加工入库的菜籽油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问题的,追究审核验收的直属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委托企业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储存企业违反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菜籽油损失的,由该储存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承储的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的责任。

(八)联合监管,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方粮食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做好国家临时储存菜籽(油)收购政策的执行,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联合监管的力量,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地方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巡查。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对油菜籽临时收储所投放的贷款进行风险防范和监管。粮食部门、农发行和中储粮要密切配合,联合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是为保护农民利益、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物质基础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挂牌价格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保证菜籽油加工、调运和存储安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收购中如遇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

 

附件:

1、2014年第一批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计划安排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2、湖北省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加工企业名单

3、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支存月报表(临时)

4、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加工及菜粕销售进度日报表 (两张)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粮食局            农发行湖北省分行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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