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粮发〔2015〕8号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情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及地方事权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出库是否真实,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此外,各地还应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春季粮食安全普查工作可结合本次粮食库存检查一并开展。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以3月25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按在地原则进行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4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中储粮直属库等有关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同时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4月13日前,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要按检查范围要求,将政策性粮食及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上报省粮食局粮油信息中心分解登统。
(二)自查阶段。4月25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工作,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检查汇总表和检查工作报告。5月5日前,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抽查,并做好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总结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总结报告要重点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在自查阶段,各地可结合地方储备粮管理审计情况进行安排,尽量减少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三)省级复查阶段。5月15日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对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联合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同时兼顾粮食性质和品种。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企业,列入复查整改重点。
粮食质量安全扦样结合省级复查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由省粮食局另行通知。
(四)汇总报告阶段。5月2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粮食库存检查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数据分解登是粮食库存检查的基础和依据,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应认真做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按时上报省粮食局粮油信息中心。
(三)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措施“落地”。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按粮食事权下达整改通知书。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省级复查费用从省粮食局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厅安排解决。
(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工作纪律。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认真执行中央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检查工作厉行节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搞好检查总结,按时上报结果。各地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1-1、1-2、1-3、1-4、1-13及1-14。相关表格范式,各地可从国家粮食局或省粮食局政务网下载。报送的材料应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湖北省分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