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产粮(油)
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油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粮油和制种产业发展,保证国家粮油安全,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油)大县实行奖励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16]14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奖励资金分配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1.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一是2010年至2014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
二是除上述标准之外,省财政厅推荐1个粮食生产发展潜力较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级行政单位,报财政部同意后纳入奖励范围。
2.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对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为:2010年至2014年五年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产粮大县前100名的县级行政单位。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以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励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
2.分县的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2010年至2014年五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产粮大县绩效评价分值按省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由财政部考虑省际间平衡后确定。
3.2016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最低奖励标准700万元,最高奖励标准9000万元。
(三)测算数据来源
财政部测算数据主要以我省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依据。
二、中央财政对制种大县奖励资金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在农业部认定的51个国家级制种大县中,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
(二)奖励资金分配
奖励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一定三年,三年奖励3000万元。
三、省财政对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分配
(一)奖励的油料品种
1.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继续按2015年确定的油菜籽、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作为奖励品种;各品种折油脂比率与2015年相同。
2.为鼓励相关县油菜籽的生产,支持双低优质油菜保护区建设,奖励资金向油菜籽产区倾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双低优质油菜保护区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21号)精神,对油菜籽奖励系数由原来的120%提高到130%。
(二)入围条件
以上油料品种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平均产量和奖励系数,折油脂量达到3700吨以上的县级行政单位。
(三)资金分配
1.以油脂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励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95%、5%。
2.2016年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平均油料品种产量折油脂量及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
3.产油大县最低奖励资金标准100万元。
(四)测算数据来源
以省统计局《湖北农村统计年鉴》公布的分年、分品种统计资料为依据。
三、奖励资金用途
(一)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可继续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为缓解县级财政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的压力,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15%用于处理本县的1992年4月至1998年5月间的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
(二)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管理、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三)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的奖励资金不作为财力性补助,要全部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粮食仓库维修改造和智能信息化建设,支持粮油收购、加工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如下:
1.为落实省委2016年一号文件“深入实施农产品加工‘四个一批’工程,把相关扶持政策延续5年”的精神,超级产粮大县每县明确200万元、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在200万元—300万元的县每县明确50万元、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县每县明确100万元,用于相应县重点粮油加工项目的贴息和以奖代补。
2.处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超级产粮大县和产油大县的奖励资金,用于粮油加工项目的贴息和以奖代补后,剩余奖励资金的15%用于处理本县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
3.扶持粮油生产。超级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要安排30%资金用于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等方面;为鼓励相关县油菜籽的生产,支持双低优质油菜保护区建设,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双低优质油菜保护区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21号)要求,安排30%以上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双低油菜统一供种和技术示范。
4.支持“粮安工程”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仓库维修改造和仓库智能信息化建设。
5.支持企业加大对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的投入。对日加工粮食或油料100吨以上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或延伸产业链条而实施的重大更新改造、粮油经营贷款给予贴息和以奖代补。
6.粮油企业建设、管理及安全设备购置等。主要是指粮油购销企业网点、门店的改造,质量检测设备、保管设备的更新改造,粮油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粮油军供网点设施的改造、大型粮油物流中心的改建等。
7.粮油精深加工与生产。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技术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引进、粮油生产基地建设和食品安全及检测能力建设等,扶持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实行粮油订单收购和“放心粮油”体系建设。
8.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国家下达的粮油企业新建或维修仓库(油罐)的贷款贴息或补助。
上述具体用途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但不能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资金当年使用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维修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五、奖励资金的拨付
(一)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到县。其中:部分市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一周内将奖励资金全部拨付到所辖县、市、区财政,不得在市级财政滞留,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用于重点粮油加工项目的贴息和以奖代补的资金由省粮食局负责申报、审核,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三)用于处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省农发行,由省农发行对各县级农发行结算,并核销相应县粮食政策性挂账余额。
六、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各获奖的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必须将奖励资金拟安排使用情况,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工作。各县级财政部门要在11月15日前将产粮(油)大县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情况表与上年同)。如未能按期上报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
(三)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12]68号)精神,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在12月对各奖励县开展绩效评价,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