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带头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23.02.2015  11:40
为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向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各单位发布《关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全面落实五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这五项奖励扶助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是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根据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列入本人的基本退休费总额。三是发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计划生育扶助金。自2014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四是落实增加晚婚晚育假期、晚育职工配偶护理假、节育假及相关待遇。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五是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权益。要求女职工所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一项政治任务,是各单位的一项法定责任和义务,委属各单位必须明确政策内容,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做好政策宣传、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申请申报、奖励扶助落实等工作。要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督促落实到位。省卫生计生委适时将组织抽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张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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