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未辞职前不宜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10.09.2015  15:50
      2015年3月2日,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依法补选某同志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此前,某同志为该市副市长。5月6日, 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某同志辞去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从这两则新闻报道可以看出,某同志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职务长达两月之久,有人认为,该同志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前,就应该辞去副市长职务。有人认为,法律对政府领导人员担任人大常委会职务是否辞去政府相关职务没有明确规定,辞不辞职都无所谓。

笔者认为,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担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为便于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应及时辞去或免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人大常委会能够切实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任免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任免、撤销“一府两院”个别副职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了这些部门的职务,就会影响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和任免权。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一府两院”的职务,还可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精力干好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现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一府两院”任职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那么,反过来,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担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是否需要辞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呢?法律没有规定。人大换届时,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职务自行终止,需要重新选举,不存在履行免职程序。但如届中“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转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就需要考虑接受“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辞职的情形。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的需要出发,很有必要辞去“一府两院”的职务。并且最好在人代会选举之前辞去“一府两院”的职务,不宜人代会选举某人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后,之后在人大常委会上再履行辞去“一府两院”职务的程序。否则,造成一人较长时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相关职务,和相关法律精神不符。(河南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责任编辑: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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