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环保局出台《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0.2015  17:49

近日,恩施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布了《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市首个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规章管理制度正式出台,这也是全州第一个关于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恩施市环保局积极响应,高度重视,把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工作及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这是推动我市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及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适用于在恩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并自愿在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的活动。

办法》对在恩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条件、登记程序、质量管理、仲裁途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恩施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信息实行公开制度。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在门户网站上对登记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检查结果等实行动态更新。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设立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测业务业主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

办法》明确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进入本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登记和日常管理,恩施市环境监测站受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承担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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