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禁燃区通告

11.01.2016  19:37
  2016年1月6日上午,在十堰市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十堰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淘汰燃煤锅炉,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政策保障。

  《通告》中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规划局编制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即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

  《通告》进一步确定高污染燃料的概念,即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含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同时《通告》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依法拆除,并予以处罚。

  对市中心城区积极主动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实施方案》中提出将给予以奖代补政策,对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和在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经审查验收后,按燃煤锅炉小时蒸发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蒸吨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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