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次改革试点范围是新增的远安县、宜都市、枣阳市、老河口市、蕲春县、云梦县、汉川市、松滋市、石首市、崇阳县、来凤县、鹤峰县、沙洋县、房县、郧西县等15个县(市)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第一批的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大冶市、丹江口市、竹山县、宜城市、谷城县、枝江市、当阳市、监利县、钟祥市、应城市、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通城县、广水市、建始县等20个试点县(市)中已开展试点的县级医院及未开展试点的县中医院,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10月30日起,试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全面启动综合改革,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实现新突破:
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和完善由理事会、院长、监事会构成的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理顺政府与医院的责权关系,全面落实好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培训等6项投入责任,落实政府办医职责。二是明确县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保障好老百姓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公益性。三是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权,核心是将用人权、分配权真正下放给医院。四是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科学的目标责任体系和严格的考核评价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五是加强内涵建设,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通过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政府补助20%。一是科学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类价格。二是加大政府投入,省将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试点县(市)予以补助;试点县(市)也要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三是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积极推行总额预付与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四是加强医院节约挖潜增效,医院要强化成本核算;加强对医院的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分析与监测,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五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试点医院要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并网采购机制,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建立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医院考评体系。
一是建立竞争性用人机制,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试点医院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依合同考核,以考核结果续聘晋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二是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和医务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根据年度医院考评结果结合个人绩效予以发放;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三是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力争2015年底达到35%以上。四是建立刚性的约束机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五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一是尽快制定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科学界定医院的规模和标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保基本”的职责,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并积极支持引导建立县域内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确保常见病、多发病和一般大病能够在县域内得到诊治。二是制订分级诊疗标准和严格的转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医院的功能定位,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在监管机制上实现新突破。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将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成效、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医院的财务运行状况等纳入监管范畴。二是完善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专业监管、监事会监管、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综合监管手段,既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又维护好医院的正当利益。三是加快推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来源:《楚天都市报》2014年10月8日 第19版)
【楚天都市报】积极探索用中国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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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2:36 08.10.2014 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