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

29.05.2015  14:08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枣阳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印发《枣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是明确保障范围对象。必须符合五项条件,一是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是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是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是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是年满16周岁。

  二是科学严明补偿标准。市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襄阳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的人员,按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三是合理规范参保办法。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根据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一律按56个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