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出台《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07.09.2016  04:04

  近日,市长丁小强主持市政府2016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依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咸常文[2016]15号)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大决定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

  《实施办法》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的相关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在本部门、本单位广泛开展禁鞭宣传教育,按照法定职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禁鞭工作。

  《实施办法》强调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鞭区内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级公安部门核准并报省级公安部门许可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办法》规定了违反本本法的法律责任,强调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其禁鞭工作职责的,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咸宁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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