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审议通过《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
14.03.2017 11:22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咸宁市审议通过《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
近日,咸宁市政府召开市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规定了坚持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用地集约的原则。
《管理办法》要求城乡个人住宅建设应符合规划编制,存在不符规划编制情况的,一律不予规划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注重于周边环境的协调,符合经济、适用、绿色和美观的要求。
为提高住宅建设质量,保障居民住房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城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住宅建设施工队伍和工匠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个人住宅设计和建造技能。(咸宁市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14.03.201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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